近日,胡楊林訴桂瑩瑩、太格印象不正當競爭一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原告胡楊林勝訴,并獲賠23萬余元。
因一曲《香水有毒》而廣為人知的歌手胡楊林(本名胡楊琳)與老東家北京太格印象傳媒技術有限公司(下稱太格印象)解約后,太格印象另謀新人演唱胡楊林的成名曲,并將新人桂瑩瑩的藝名取為“胡揚琳”,以此藝名從事相關演藝活動。2015年7月,胡楊林訴桂瑩瑩、太格印象不正當競爭一案在朝陽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報2015年8月5日第8版曾作相關報道),胡楊林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213萬余元。
朝陽法院認為,胡楊琳、桂瑩瑩作為歌手,太格印象作為藝人經紀公司,均屬于文化市場中的經營者。三者的經營業務相同,胡楊琳與桂瑩瑩存在競爭關系。胡楊琳在與太格印象解約后持續使用“胡楊林”作為藝名進行大量演藝活動和宣傳推廣,已使“胡楊林”具有識別商品和服務來源的作用,該藝名既屬于胡楊琳的人格權也是商業標識,具有人格和財產雙重屬性。桂瑩瑩在知曉“胡楊林”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況下仍然使用相似藝名,具有不正當利用胡楊林知名度的主觀惡意,客觀上足以引起消費者混淆。太格印象對桂瑩瑩的相關宣傳行為具有使社會公眾誤認為后來的“胡揚琳”就是以前的“胡楊林”的故意,并意圖隔斷“胡楊林”與胡楊琳的市場關系,客觀上造成了消費者將二者混淆的事實,應當與桂瑩瑩承擔共同侵權的法律責任。
法院判決,桂瑩瑩停止使用藝名“胡揚琳”;桂瑩瑩、太格印象刪除相關宣傳文章并刊登道歉聲明,共同賠償胡楊林經濟損失與合理支出23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