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 回 商 標 申 請 復 審 理 由 書
申請人名稱:廣西賓陽縣廣馬酒業有限公司
申請人地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賓陽縣廣場新區步行街第二街南排17號
商標代理組織名稱:北京金信誠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機構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馬連道南街6號華睦大廈1108室
復審商標:
所屬類別:第33類
申請號:第17383362號
駁回通知書發文編號:TMZC17383362BHTZ01
商標駁回理由
商標局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之規定,駁回申請商標在第33類上注冊申請,理由為:該商標與東營市卿馬酒業有限責任公司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10980055號“圖形”近似,駁回該商標在第33類上注冊申請。
評審請求
申請人廣西賓陽縣廣馬酒業有限公司于2015年07月08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交了“廣馬及圖”商標在第33類上注冊申請。2016年05月02日,申請人收到國家商標局下發的發文編號為第TMZC17383362BHTZ01號《商標駁回通知書》,在法定期限內,依據《商標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申請人委托北京金信誠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申請復審。請求商評委依法對商標局第TMZC17383362BHTZ01號《商標駁回通知書》進行復審,給予申請人所申請商品正常進行商標公告,核準申請人第17383362號“廣馬及圖”商標在第33類上注冊申請。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認為,復審商標應當獲得核準注冊,主要復審理由如下:
1、申請人依法注冊成立,依法申請商標注冊,是合法商標申請人,申請商標依法應該獲得核準注冊。
2、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顯著識別部分、商標含義、圖形整體視覺效果、商標結構構成等方面顯著區別,并不近似。
3、申請人自遞交商標注冊申請后,一直嚴格遵循《商標法》規定規范使用申請商標,在實際使用中沒有產生消費者對駁回商標和引證商標的混淆情況,且該商標經過申請人長期的使用,在本行業已經有了一定知名度,應該獲得核準注冊。
詳盡的事實與理由
一、申請人依法注冊成立,依法申請商標注冊,是合法商標申請人,申請商標依法應該獲得核準注冊。
申請人廣西賓陽縣廣馬酒業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冊成立的釀酒制造企業,公司位于濟南軍區黃河三角洲生產基地孤島馬場,公司釀造的酒類商品均是選用基地優質高粱小麥為主要原料,源用軍馬場特有的釀造工藝精心釀造,高溫堆積,多輪發酵的原酒,經宜興紫砂壇二次發酵堪稱為軍中茅臺。該酒主要特色是具有濃香突出,優雅細膩,酒體醇厚,令人回味悠長等特點。
申請人企業一直堅持自信、自律,自立、自強的經營理念,從客戶角度、市場角度、發展規劃等方面樹立企業經營準則,嚴格要求企業的每一步具體規劃。
從客戶角度而言:為客戶提供高質量和最大價值的專業化產品和服務,以真誠和實力贏得客戶的理解、尊重和支持。
從員工角度而言:信任員工的努力和奉獻,承認員工的成就并提供相應回報,為員工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發展前景。
對于市場的把握和規劃:為客戶降低采購成本和風險,為客戶投資提供切實保障。
用發展的眼光看待企業的歷程:追求永續發展的目標,并把它建立在客戶滿意的基礎上。
做到以上幾點的同時,我們還要求我們堅持自護的企業精神:有自信、要自律,堅持自立、勇于自強。
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連續多次被評為“三信三優單位”和“會長理事單位”,在行業內享有一定的企業聲譽。主打的品牌“卿馬”系列品牌暢銷全國市場。
申請商標“廣馬及圖”是申請人進行策劃,圍繞著“馬”元素,繼承主打品牌“卿馬”品牌打造的一個新的系列品牌。該商標整體是由商標圖形元素和文字標識組成的圖文組合商標。商標整體包括麥穗圖形構成的圓環圖形、有漢字“馬”字演繹的馬圖形以及商標文字部分“廣馬”組成的上下結構商標,馬之元素的使用,主要源于我國的傳統文化,馬包含了馬到成功、馬上發財等美好寓意,而麥穗圖形則是表明申請人經營的酒類商品為純糧釀造的商品,文字“廣馬”則是對原有品牌卿馬的繼承與發展,在卿馬的基礎上打造的新的商品品牌,繼承了卿馬品牌的優點和特色,有發展出了自己的品牌優勢和特點,是申請人精心打造的新的商標品牌。
該商標整體是由商標圖形元素、文字元素和文字演繹而來的圖形組成的圖文組合商標,申請商標具有實際寓意,且整體具有商標獨創性,具備商標可識別度和顯著性,符合《商標法》第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規定,應該予以核準注冊。
二、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顯著識別部分、商標含義、圖形整體視覺效果、商標結構構成等方面顯著區別,并不近似。
申請商標“廣馬及圖”與引證商標“圖形”之間顯著區別,根本不近似,兩枚商標在顯著識別部分、商標含義、圖形整體視覺效果、商標結構構成等方面顯著區別,商標之間區分顯著,根本不會造成公眾混淆,不構成近似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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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商標 | 引證商標 |
由商標局與鈞委共同制定的《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第71頁明確規定,商標完整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顯著性較強的文字商標,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才判定為近似。上述規定要求:商標是否為純文字商標決定著商標是否具備在國內市場擁有較強的商標顯著性;是否完整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標,或者完整包含顯著性較強商標;是否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具體到本案中:申請商標是圖文組合商標,上標既有文字元素“廣馬-馬”,也有商標圖形元素,而引證商標“圖形”整體僅為并商標圖形,申請商標中的文字元素可以完全將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區別開來,而且商標中的“廣馬”具有實際含義,寓意“廣納財源、馬上發財”之含義,與引證商標的圖形商標并不近似。申請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與引證商標相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依法可以作為商標注冊使用。
根據鈞委與商標局共同制定的《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中的相關規定,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近似,商標圖形的構圖、著色、外觀近似,或者文字和圖形組合的整體排列組合方式和外觀近似,立體商標的三維標志的形狀和外觀近似,顏色商標的顏色或者顏色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并結合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采取整體觀察與比對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斷商標標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
依據上述規定,商標近似要求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滿足近似的條件,而本案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商標文字的字形和含義方面完全不同,不滿足上述近似條件之規定,不構成近似商標。另外,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申請商標“廣馬及圖”中“廣馬”一詞具有實際含義,寓意“廣納財源、馬上發財”,而引證商標“圖形”中僅有商標圖形,與申請商標描述的對象不同,在相關公眾認知里的形象也完全不同,因此,申請商標具備可識別度,應該獲得核準注冊。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顯著識別部分、商標含義、圖形整體視覺效果、商標結構構成等方面顯著區別,不構成近似商標,主要區別如下:
區別1,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顯著識別部分不同,兩商標形成的公眾印像明顯區別,并不近似;
申請商標“廣馬及圖”中,綜合使用了商標圖形元素和商標文字元素,而我國是以漢語為母語的國家,主要使用的母語文字在就是漢字,眾所周知,漢字作為我國母語文化交流的主要載體工具,在商標使用中承擔主要識別作用,漢字用于商標注冊使用,具有天然的商標可識別度和顯著性,尤其是自商標文字并非固定詞匯時,具有當然的獨創性詞匯,獨創性更強,顯著性更高,每一個中國公民都具備區別“廣馬”文字的能力和認知。本案申請商標“廣馬及圖”中的主要識別元素是商標中的文字標識,獨創性的臆造詞匯“廣馬”,該文字詞匯寓意“廣納財源,馬上發財,馬到成功”之含義。
而引證商標整體只有圖形元素,因此引證商標的主要識別元素及商標圖形整體,與申請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廣馬”顯著區別,并不近似,任何的相關公眾都可以將兩商標之間區別開來。
區別2,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含義不同,商標自始區別,不構成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廣馬及圖”中,廣馬寓意廣納財源,馬上發財,馬到成功”之含義,而商標圖形部分中的麥穗圖形表明了申請人釀酒均為純糧酒類商品,而由漢字“馬”演繹而來的駿馬圖形則與文字元素“廣馬”相對應,以為馬到成功,是申請人對打造新品牌的美好期待,希望“廣馬及圖”商標能夠早日推廣成功,達到馬到功成的市場效果。
而引證商標只有圖形商標,唯一的文字元素還是將漢字“馬”演繹成圖形,整體含義并不明確,在公眾認知中,一般會等同于“馬牌”商標,與申請商標“廣馬商標”是不同的。而且,依據《商標審查與審理規則》中第三部分、四商標近似審查第7條例外情形之規定:“但首字讀音或者字形明顯不同,或者整體含義不同,使商標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不構成近似商標”。
例如:



在該案例明確而規定,“東方雪”商標與“東方雪狼”商標、“電老虎”商標與“電飛虎”商標雖然商標中包含部分相同元素,但是在商標文字字形和整體含義上不同,所以在商標局與鈞委在總結制定《商標審查與審理標準》中將其列為案例商標,并明確規定符合該情形的商標之間并不構成近似商標,而本案中的申請商標“廣馬”與引證商標“馬”雖然均有使用馬元素,但是“廣馬”商標與引證商標整體含義不同,且商標字形也明顯不同,故依據上述條款規定,不構成近似商標。
并且,申請人認為,依照以往商標評審案例,應該核準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例如貴委曾認定第15776037號 “
”商標與第11410149號“
”商標之間雖然均包含樓或塔圖形元素,外觀均為圓形,但是商標描述的樓與塔是兩個不同的事實事物,商標寓意是不同的,所以被被人定為近似商標。本案中的申請商標“廣馬及圖”與引證商標“圖形”之間描述的含義也是有顯著區別的,畢竟“廣馬”是獨創詞匯,含義較為突出,與引證商標描述的“馬”含義不同,不構成近似商標。
另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 (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認定商標近似既要進行整體對比,又要對比商標主要部分,而商標局的駁回理由僅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片面圖形對比,忽略了申請商標是一枚文字與圖形組成的商標整體,其在審查過程中,并未進行商標整體上的比對,明顯違背了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而且,結合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的字形和含義不同,商標局做出的駁回決定違法了上述規定,申請商標應該依法被核準注冊。所以,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本身不構成近似商標。
在《商標審查與審理標準》中明確規定,商標審查應該遵循整體審查和局部審查的結合,既要注重局部,又要關注商標整體。商標審查員在駁回申請人商標申請時,片面審查申請商標,過于偏頗,令申請人難以信服!
綜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顯著識別部分、商標含義、圖形整體視覺效果、商標結構構成等方面顯著區別,申請商標在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與引證商標之間差別顯著,根本不會造成公眾混淆,不構成近似商標。
三、申請人自遞交商標注冊申請后,一直嚴格遵循《商標法》規定規范使用申請商標,在實際使用中沒有產生消費者對駁回商標和引證商標的混淆情況,且該商標經過申請人長期的使用,在本行業已經有了一定知名度,應該獲得核準注冊。
申請人自遞交商標注冊申請后,嚴格遵循《商標法》規定規范使用申請商標,在實際使用中沒有產生消費者對申請商標與證商標之間的混淆情況,且該商標經過申請人長期的使用,在本行業已經有了一定知名度。
申請商標“廣馬及圖”具備《商標法》規定地商標顯著性和區別功能。因此,申請商標在法律適用方面,應當適用《商標法》第八條、第九條之規定,排除適用《商標法》第三十條之規定。
總 結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申請商標“廣馬及圖”與引證商標“圖形”之間不構成近似商標,且申請商標為申請人獨創,并為申請人實際使用,在長期推廣、使用過程中與申請人已建立了密切的對應關系,不會與引證商標造成混淆。國家商標局關于申請商標發文編號為TMZC17383362BHTZ01號《商標駁回通知申請書》缺乏事實依據,申請人懇請貴委依法撤銷該駁回決定,并核準第17383362號
商標在第33類上注冊申請。
法律依據
第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第九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材料補正聲明: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申請人申請延期3個月內提交提出新的證明材料及證據,特此聲明!
申 請 人:廣西賓陽縣廣馬酒業有限公司
代理組織:北京金信誠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