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9月25日,巴彥格勒農牧專業合作社以
為商標委托我司向國家商標局提交商標注冊申請,申請注冊在第43類上指定住所代理(旅館、供膳寄宿處)等服務,該商標是由地區特色濃厚的牧鞭、蒙文印章以及漢字“巴彥溫都爾”組成的組合商標。
2016年1月,商標局在該商標初步審查階段以《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將其駁回,商標局認為“巴彥”是我國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使用。
收到該駁回通知后,我司與申請人及時溝通,了解到該商標中的“巴彥溫都爾”是具有第二含義的,“巴彥”和“溫都爾”都是蒙語中固有詞語,其中,巴彥是富有、富饒的意思;溫都爾是巍峨的高山,所以“巴彥溫都爾”整體意識是富饒的高山。經過與申請人溝通了解后,確認“巴彥溫都爾”中的“巴彥”一詞是具有第二含義的蒙族文化詞語,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之規定,向商評委提交商標復審申請。
2017年05月,商評委關于該商標在商評字【2017】第0000040382號裁定文件中做出了準予初審公告的決定。
具體裁定內容如下:
基本知識: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禁止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作為商標注冊。包括兩種地名,不得作為商標。
一是我國縣級以上的行政區劃的名稱,不得作為商標。這里禁止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包括全程、簡稱以及縣級以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著名的旅游城市的拼音形式。二是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外國地名包括全稱、簡稱、外文名稱和通用的中文譯名。
則是申請人使用的組合詞匯,巴彥溫都爾含義為富有的高山,溫都爾在蒙語文化中并非修飾詞,而是具有實際含義的詞匯,本身為名詞,含義為高山,溫都爾是具有實際含義的詞匯,與巴彥組合在一起具有實際含義。因此,巴彥并不等同于巴彥溫都爾,具有實際含義的申請商標應該獲得核準注冊。
而地名可作為商標也有例外情形。其第一個例外情況就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所謂的其他含義是應該具有確定含義且該含義強于作為地名的含義,不會誤導公眾的。
本案中,申請商標“巴彥溫都爾”能夠在復審程序中獲準注冊,主要是因為“巴彥溫都爾”是一個整體,其中“巴彥”和“溫都爾”都是蒙語文化中的固有詞語,具有確定的含義,而且申請人本身又是在內蒙古地區,在本地區以本地區少數民族語言為商標品牌毫無爭議,且申請商標整體是具有確定含義且該商標的整體含義強于作為地名的含義,使用在第43類上并不會誤導公眾,因此在復審程序中,商評委準予其初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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