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A公司在接受第三人委托后,利用第三人提供的印有“某某”商標標識的電線及插頭組裝溫控器,遭到“某某”商標專利權人的舉報,被市場監督管理局沒收全部涉案的成品和半成品,并處以4萬元的罰款。
A公司被查出后立即聯系第三方,但第三方接通電話知道被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后,立馬掛了電話,之后再也聯系不上第三方。A公司自認倒霉,自行繳納了罰款。可是,事情并未終了。日前,A公司又收到了人民法院的傳票,“某某”商標專利權人向法院起訴,要求A公司承擔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責任。
近年來,有些商家為了追求經濟利益,生產、銷售仿冒他人注冊商標商品的情況屢見不鮮。但是像A公司這樣,僅僅是為第三方加工也構成商標侵權倒是少見。因此,特別提醒廣大朋友,在接受第三方委托加工標有商標標識的產品時,一定要注意審查第三方是否具有使用該商標的權利,謹慎接受委托。因為一時的貪欲,面臨的不僅是民事上的賠償責任,而且有可能面臨牢獄之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此外,A公司還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賠償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假冒注冊商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