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 記者徐全盛 1月11日,深圳知識產權法庭公開宣判兩宗標準必要專利侵權糾紛案,這是深圳知識產權法庭揭牌辦公后首次宣判的具有重大國際影響的案件,兩宗案件均為華為起訴三星侵犯知識產權,法院認定三星構成侵權,判定立即停止侵權,禁止以制造、銷售、允諾銷售等方式繼續銷售侵權產品。
兩宗標準必要專利侵權
據了解,2016年5月,華為在深圳中院提起兩宗標準必要專利侵權糾紛案,其中,(2016)粵03民初816號案的被告為: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惠州三星電子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術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韻和科技有限公司,華為請求保護名稱為“一種無線網絡通信裝置”、專利號為201110269715.3的發明專利。(2016)粵03民初840號案的被告為: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惠州三星電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韻和科技有限公司,華為請求保護名稱為“載波聚合時反饋ACK/NACK信息的方法、基站和用戶設備”、專利號為201010137731.2的發明專利。
兩案中,原告華為訴稱,涉案兩項發明專利均為4G標準必要專利,被告方未經原告許可,以制造、銷售、許諾銷售、進口的方式侵害其專利權。同時,原告在與被告方的談判代表人、也是被告方的控股公司韓國三星電子株式會社進行標準必要專利交叉許可談判時,三星未遵循FRAND(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具有明顯過錯,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方立即停止涉案專利侵權行為。
被告方答辯稱,其沒有實施原告華為指控其專利侵權的行為,原告華為在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談判中沒有盡到公平、合理、無歧視的義務,而三星在許可談判中無明顯過錯,因此,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定三星惡意拖延談判
南都記者了解到,案件涉及兩大問題,一是FRAND問題,二是技術事實的查明與認定問題。關于FRAND問題,涉及雙方在進行標準必要專利交叉許可談判時,對于許可協議無法達成,原告與三星誰存在過錯的問題。關于技術事實的查明與認定問題,涉及原告在本案中要求保護的專利是否為4G標準必要專利,被告方是否實施了侵害原告專利權的行為,以及被告方的抗辯主張能否成立等問題。
法院審理認定,原告華為享有201110269715.3、201010137731.2號兩項發明專利權,這兩項發明專利均為4G標準必要專利。從2011年7月至今,原告華為與三星進行標準必要專利交叉許可談判已6年多,原告華為在談判過程中無明顯過錯,符合FRAND(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而三星在談判過程中,在程序和實體方面均存在明顯過錯,違反FRAND原則,并且,被告方在我國生產、銷售相應4G智能終端產品,一定會使用原告華為的這兩項標準必要專利技術,因此,在原告華為取得兩項發明專利權以后,被告方未經許可在我國實施原告的兩項專利技術,侵犯了原告的專利權。
法院認定,原告華為尋求談判和仲裁等方式來解決雙方之間的標準必要專利交叉問題,經法院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三星一直惡意拖延談判,存在明顯過錯,違反FRAND原則。鑒于此,原告華為要求被告方停止侵害其涉案4G標準必要專利技術,法院予以支持。
深圳市中級法院表示,公正高效地審理華為訴三星涉標準必要專利案件,不僅能夠為國際社會審理該類案件提供中國的司法先例經驗,而且對營造我國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平等保護國內外知識產權人的合法權益,彰顯深圳法治中國示范城市形象,促進深圳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均具有重大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