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異議人東蘭縣棵棵樹涂料廠在先享有“棵棵樹”商號權利,并打造了“棵棵樹”膩子粉裝修涂料,“棵棵樹”產品的代理商遍布東蘭縣各地區,棵棵樹牌膩子粉在當地享有較高的品牌知名度。被異議人黃志海在東蘭縣經營著東蘭縣雅涂建材店,其從事的經營活動與異議人從事的經營活動屬于同一行業,并且又都同在東蘭縣地區。2017年5月7日異議人委托我司對第19803714號“雅圖棵棵樹”商標提出異議申請。
事實與理由:
1、被異議商標“雅涂棵棵樹”侵害了異議人“棵棵樹”在先商號權利,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應該不予核準注冊。
2、被異議人與異議人同在東蘭縣從事涂料經營活動,屬于同一地區的相同行業,其搶注被異議商標的行為和目的完全是出于主觀故意,為了搭異議人“棵棵樹”品牌知名度的“便風車”,是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和商標搶注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七條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之規定。
3、被異議人一貫有故意偽造和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故意,仿效他人商標和商號名稱從事商品經營活動已經多次被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罰,但其一直不知悔改,現又搶注異議人的“棵棵樹”品牌,被異議人惡意將其個體工商戶上登記的店鋪名稱“雅涂”與異議人在先商號“棵棵樹”結合在一起,搶注“雅涂棵棵樹”商標,其在沒有任何付出的情形下,不勞而獲搶注他人的在先權利,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之規定,依法應不予核準其注冊。
4、被異議商標“雅涂棵棵樹”與異議人打造的“棵棵樹”膩子粉產品和“棵棵樹”在先商號權利相沖突,與異議人在先經營的“棵棵樹”并存在東蘭縣內,容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被異議人搶注該商標不僅會欺騙消費者,而且也會給異議人經營的“棵棵樹”品牌的健康發展帶來負面影響,損害異議人的合法權益。
裁定結果:
商標局對我司陳述的事實及理由予以采信及支持,認為被異議人申請“雅圖棵棵樹”商標注冊的行為已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并易造成消費者對商品產源的混淆誤認。
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定,商標局決定:第19803714號“雅圖棵棵樹”商標不予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