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國家商標局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之規定,駁回申請商標“夏瓊山泉xia qiong shan quan”在第32類上注冊申請。商標局認為申請商標“夏瓊山泉”中含有“瓊山”,為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使用。申請人認為商標局對“夏瓊山泉”商標理解有誤,依法申請商標復審。
事實與理由
一、復審商標“夏瓊山泉xiaqiongshanquan”具有實際來源,是根據申請人所在地的一座山峰-------夏瓊山設計的商標,并非是指“瓊山”縣級行政區劃名稱,沒有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該獲得核準注冊。
法律依據:《商標法》第十條 第二款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
申請人同仁縣雪源飲品有限公司在青海省黃南藏族自治州同仁縣隆務鎮,公司主營產品雪源飲品是以當地的夏瓊山雪山融水為水源,打造的產品。
在《同仁縣志》第三章自然環境 <第一節山脈水系>一節的山脈篇中明確記載著“阿米夏瓊山”又名夏瓊山,藏語意為“鳳凰山”,因該山的主峰是縣內的最高山峰,故取“群鳥之王”之義,得名“夏瓊”。
附件一:《同仁縣志》中關于夏瓊山的記載。
夏瓊山又名“阿米夏瓊山”, 位于青海省同仁縣西南部15公里處。被藏區群眾信奉為“神山”。夏瓊山山峰峰頂常年積雪,川壑環拱,山勢陡峭,最高海拔4767米,是同仁縣境內最高點。即使在盛夏季節,山腳下溪水淙淙、蒼翠欲滴,峰頂卻是白雪皚皚、山舞銀蛇,一年四季都是不同的景色同時呈現在游人眼中,一覽無余,形成了一道全國罕見的自然奇觀。此山尚未開發,但當地群眾每年舉行大規模的祭祀山神活動。偶有藏傳佛教密宗高僧在此閉關修行。據傳,有緣者必逢高僧,如得遇指點,則今生出入平安、萬事如意。每年有大量的國內外登山愛好者前來探險。是同仁縣今后的重要開發景點之一。
根據上述理由,申請人認為,復審商標“夏瓊山泉”是申請人結合企業打造飲品的水源,根據產品的源泉夏瓊山而打造的“夏瓊山泉”商標,該商標并不是商標局在評審中所認定我國縣級以上象征區劃名稱—“瓊山”,而是取名為“夏瓊”的山泉,與“瓊山”之間沒有任何關系。而且,據了解瓊山縣是我國南方省市海南省的縣城,而申請人設計商標的依據夏瓊山是在青海同仁縣境內的境內最高山峰,可以說“夏瓊山泉”與商標局引證的“瓊山”之間沒有任何聯系,申請商標的夏瓊山是同仁縣境內的山峰,是山的名字。而商標局引證的“瓊山縣”則是海南省的省級行政規劃名稱,兩者之間可謂是風馬牛不相及的。而且申請商標作為四個字的商標,根據常識,也是兩兩停頓識別的,正確的讀法是“夏瓊/山泉”,而非“夏/瓊山泉”,這是由常識決定的,肯請貴委明察。
二、夏瓊山是具有實際含義的藏語詞匯,是經漢語音譯過來的詞匯商標。
藏族是我國的主要少數民族之一,藏族主要分布在青海和西藏以及川北地區。藏族有自己的交流語言--藏語。申請商標“夏瓊山”是藏語詞匯的翻譯商標,‘夏瓊’在藏語里是“群鳥之王”的意思,結合漢語的情況也就是“百鳥之王”的鳳凰了,因此夏瓊山有做鳳凰山。而申請商標“夏瓊山泉xiaqiongshanquan”實際上就是夏瓊山上的冰雪融化成的山泉之水。
申請商標“夏瓊山泉xiaqiongshanquan”作為文字商標整體,并未單獨使用“瓊山”,而根據常識“夏瓊山泉”四個字的斷句方式也應該是常理的斷句方式,兩兩斷句為“夏瓊/山泉”,而國家商標局對申請商標的認識錯誤,認為該商標中包含了“瓊山”,屬于法律禁止注冊的情況而駁回申請商標的注冊,該駁回無疑是不合情理的,因為申請商標并不存在違反任何法律條款的規定,因為商標局的認識錯誤而駁回,著實難以接受,而且,申請商標“夏瓊山泉xia qiong shan quan”是可以形成顯著區別“瓊山”之外的其他含義的,根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可以作為商標注冊使用,所以,懇請貴委準予申請商標在第32類上的注冊。
決定結果:
商評委認為,申請商標由漢字“夏瓊山泉”及對應漢字拼音組成,其整體已經新城明顯區別于地名“瓊山”的其他含義,故申請商標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指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予以初步審定。
綜上:
帶縣級以上名稱的商標,有一定含義的都可以嘗試注冊,每個審查員的主觀思維判斷不同,再列舉使用證據或者文件記載,通過專業的律師撰寫,就有機會爭取到您心儀的商標。只有爭取才有收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