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訊 近日,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北京市鵲兄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下稱“鵲兄公司”)訴湖北扁鴻健康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下稱“湖北扁鴻公司”)、河北扁鴻健康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下稱“河北扁鴻公司”)及楊某霞、楊某科等四被告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原告訴稱,鵲兄公司是一家專門致力于研究開發治療未病養生儀器的現代化健康科技發展公司,其系“變頻控制系統及多功能變頻式電療儀”(專利號:ZL201410687887.6)發明專利的合法專利權人。鵲兄公司實施上述專利生產的專利產品“鵲兄生磁水氧療儀”,自推出以來不斷受到用戶的好評,曾被邀請參加第四屆中國(北京)國際服務貿易交易會中醫藥板塊展示活動,是目前國內治療未病的重要成果代表。原告發現,湖北扁鴻公司、河北扁鴻公司等四被告生產、銷售了“扁鴻健康理療大管家(型號為BH-MB02)”、“扁鴻康復理療儀(型號BH-02)”理療產品。經過對上述產品的技術對比分析,兩個產品均侵犯了鵲兄公司的發明專利權。
原告方還指出,兩件涉案侵權產品不僅侵犯了鵲兄公司的發明專利權,同時在產品的操作圖形界面、操作說明、軟件等方面使用了鵲兄公司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軟件,這對鵲兄公司的名譽、利益都產生了極大的損害。
據此,原告請求法院判令湖北扁鴻公司、楊某霞停止生產、銷售“扁鴻健康理療大管家(型號為BH-MB02)”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萬元,四被告停止生產、銷售“扁鴻康復理療儀(型號BH-02)”并賠償300萬元。此外,賠償原告為維權支付的合理費用16萬余元。
原告方代理人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王國華律師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本案中,河北扁鴻公司和湖北扁鴻公司等四被告未經鵲兄公司的許可實施“變頻控制系統及多功能變頻式電療儀”(專利號:ZL201410687887.6)發明專利的行為侵犯了鵲兄公司的專利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蓖鯂A說。
據悉,石家莊市中院將于2018年11月7日開庭審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