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以北京東來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注冊的“稻香春DAOXIANGCHUN及圖”商標連續3年停止使用為由,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撤銷申請,請求撤銷上述兩枚注冊商標。近日,北京高院終審駁回馬某上訴,維持一審判決東來順公司分別在“糕點、餅干、年糕、元宵、茯苓夾餅”,以及“牛肉干、熟食食品、肉松”商品上注冊的商標得以維持。
要求撤銷商標
據了解,“稻香春及圖”商標自1985年申請注冊以來,注冊人及其所歸屬的經營主體因歷史原因多次發生變化。北京東來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于2003年成立,此后與北京稻香春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分別于2004年、2006年以及2010年多次簽訂《“稻香春”商標許可使用協議》,許可對方延續歷史繼續使用本案復審商標。
2016年10月13日,馬某以東來順公司注冊的“稻香春及圖”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為由,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撤銷申請,請求撤銷東來順公司的上述兩枚注冊商標。根據《商標法》的規定,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
商標局經審查認為,東來順公司提交的使用證據有效,能夠證明其在2013年10月13日至2016年10月12日期間內對“稻香春及圖”商標進行了實際使用,因此決定對該商標不予撤銷。馬某不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
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東來順公司向商標局提交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僅能表明東來順公司與北京稻香春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稻香春及圖”商標的使用許可協議,不能證明該商標實際使用;而東來順公司提交的其他證據亦不能證明“稻香春及圖”商標進行了實際使用,因此決定撤銷“稻香春及圖”商標的注冊。東來順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審維持原判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東來順公司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稻香春及圖”商標進行實際使用,因此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重新作出復審決定。此后,馬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院認為,東來順公司雖未提供涉案商標在指定期間內實際使用的直接證據,但與北京稻香春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多次簽訂的《“稻香春”商標許可使用協議》、該公司支付商標許可使用費的轉賬憑證、指定期間之后市場上相關商品上使用“稻香春及圖”商標的公證書等證據,結合該商標1995年至2014年期間多次被評為北京市著名商標的事實,能夠證明涉案商標在指定期間內進行了實際的使用,一審認定結論并無不當。據此,終審駁回馬某上訴,“稻香春及圖”商標的注冊最終得以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