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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始末
申請人于2017年11月1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交了“俏E人”商標在第32類上注冊申請,指定果汁,椰子汁(飲料),汽水,植物飲料,飲料制作配料,帶果肉果汁飲料,水(飲料),無酒精雞尾酒,富含蛋白質的運動飲料,起泡水。2018年07月25日,收到商標局發文編號為TMZC27216305BFBH01《商標駁回通知書》,在法定期限內,依據《商標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申請人委托北京金信誠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請求商評委依法對商標局做出的TMZC27216305BFBH01《商標駁回通知書》進行復審,給予申請商品指定商品進行商標公告,依法核準第27216305號“俏E人”商標指定全部商品在第32類上的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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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與理由
1、申請商標“俏E人”與引證商標“俏人茶”的文字構成不同,商標中心詞不同,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整體含義、呼叫以及字形差異較大,申請商標具備可識別度,并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應準予注冊。
2、申請人自遞交商標注冊申請后,一直嚴格遵循《商標法》規定規范使用申請商標,在實際使用中沒有產生消費者對申請商標和引證商標的混淆情況,且該商標經過申請人長期的使用,在本行業已經有了一定知名度,應該獲得核準注冊。
三、復審結果
商評委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呼叫,文字構成等方面有所區別,商標并存使用,不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