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
類 別:第30類
申 請 號:第26602836號
駁回通知書發文編號:TMZC26602836BHTZ01
基本案情:
申請人南江縣興盛旅游資源開發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商標局提交了“醉美光霧+ZUIMEIGUANGU+圖形”商標在第30類上注冊申請。2018年09月03日,收到國家商標局發文編號為TMZC26602836BHTZ01《商標駁回通知書》,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委托北京金信誠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稱“商評委”)申請復審。請求貴委依法對申請商標指定全部商品以初審公告,核準申請商標指定商品在第30類上的注冊請求。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認為,申請商標應當獲得核準注冊,主要復審理由如下:
1、申請商標“醉美光霧+ZUIMEIGUANGU+圖形”是申請人獨創商標,核心“醉美光霧”是企業根據主要營業活動打造的品牌,商標圖形是企業對經營商品的理解打造的,與核心文字相對應,具備商標顯著特征和獨創性。
2、申請商標“醉美光霧”與第10890721號“茶樹嶺”商標、第12487097號“牧馬湖”商標、第22770328號“遼峰小鎮”商標以及第17182403號“白莭”商標的核心識別要素不同,商標整體視覺效果差異鮮明,且商標文字的讀音、含義及字形不同,且圖形在構圖、著色及外觀差異明顯,申請商標具備顯著性和可識別度,與四枚引證商標并不近似。
3、四枚引證商標都使用了“山”圖形要素,但并未因為山圖形要素判定為近似商標,而是均取得商標專用權,因此申請人認為因圖形要素駁回申請商標注冊并不合情理,懇請貴委依法公平、公正的核準申請商標的注冊使用。
4、申請商標作為獨創商標,經使用具備商標顯著性,經積極使用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在實際使用中沒有產生相關公眾對申請商標和引證商標混淆的情況,申請商標具備顯著性和可辨識度,應該準予注冊。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的構圖、著色及外觀區別明顯,申請商標具備商標顯著性和可識別度,與引證商標并不近似。
裁定結果:
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回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異,整體尚可區分,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決定申請商標在復審商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