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始末
申請人上海大博文鞋業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11月,是經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東分局批準注冊企業。公司是由上海蘭生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大孚橡膠總廠(前稱上海膠鞋一廠)組建。企業隸屬于上海國資委的下屬企業。公司主要從事生產橡膠布面、皮面運動鞋、休閑鞋。異議人早在1996年在先獨創了“大博文”商標品牌,并將其申請注冊在第25類上,成為注冊商標使用。在長達20多年的經營活動中,大博文品牌在市場上榮獲了“1999上海名牌產品”、“2001上海名牌產品”、“2002上海名牌產品”、“2005年上海名牌產品”、2014年獲得“全國質量檢驗穩定合格產品”、2016年引證商標“大博文”又被評為“國家合格評定質量信得過產品”等榮譽,產品暢銷國內市場,經銷商遍布全國各地。經我司監測,臨沂市飛泰鞋業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在25類“童裝,嬰兒全套衣,體操服,服裝,鞋(腳上的穿著物),帽子,襪,手套(服裝),領帶,腰帶”產品上注冊“飛躍大博文”商標,并于2017年10月初審公告,遂委托我司提出異議。
二、事實與理由
1.異議人早在1996年在先獨創了“大博文”商標品牌,并將其申請注冊在第25類上,成為注冊商標使用。在長達20多年的經營活動中,產品暢銷國內市場,經銷商遍布全國各地,品牌具有極高的品牌知名度,應給予充分保障。
2.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之規定,依法應當不予核準其注冊。
3.被異議商標侵犯了異議在先商號權利,同時因被異議人將異議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知名度的“飛躍牌”搶注為商標使用,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后半句“也不得已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規定,依法應當不予核準注冊。
4.被異議人看重了引證商標“大博文”在使用中形成的市場知名度,意圖將異議人已注冊的“大博文”商標和在先使用的“飛躍”牌結合在一起搶注在第25類上,具有明知而故意搶注商標的主觀故意,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依法應該不予核準被異議商標的注冊。
5.“大博文”是異議人獨創的商標,異議人對其享有商標專用權利,大博文品牌經異議人長達20多年的使用,已經與異議人形成了唯一對應關系,被異議人與異議人同行,都是從事鞋業生產企業,其惡意搶占異議人在先使用的獨創的知名商標資源,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異議結果
商標局認為: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鞋(腳上的穿著物)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引證商標在相關公眾中享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異議商標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且為形成其他含義,雙方雙標并存易使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的情形,因此第22330298號“飛躍大博文”商標在“鞋(腳上的穿著物)”商品上不予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