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

類別:第29、30類
申請號:第29012205號 第29018016號
一、基本案情
申請人張景君于2018年1月30日委托我司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商標局提交“東極仙閣+圖形”的商標申請,國家商標局歷時8個月的審查于2018年9月18日下發商標駁回通知書。商標局根據《商標法》第二十八、三十條的規定,駁回“東極仙閣+圖形”在第29、30類上的注冊。其中第29類的申請認為該商標與杭州大商城總公司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3687637”號“城隍閣+圖形”商標近似;第30類的申請認為該商標與杭州大商城總公司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3687637”號“城隍閣+圖形”商標、大觀樓食品集團有限公司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8903646號“大觀樓”商標近似。申請人對該決定不服,繼續我司依法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商標復審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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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認為,申請商標“東極仙閣+圖形”與第3687637號“城隍閣+圖形”商標并不近似,詳細比較分析如下。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對比如下:
通過上文的列表對比可以看到,申請商標與兩枚引證商標核心識別要素不同,雖然都使用了‘樓閣’圖素,但是因為商標中中文核心詞含義風馬牛不相及,故申請商標具備商標顯著性,與兩枚引證商標并不近似。
區別一、申請商標與兩枚引證商標顯著識別部分不同,消費者對三枚商標的記憶印象差異巨大,申請商標具備可識別度,與兩引證商標并不近似。
申請商標“東極仙閣及圖形”的核心識別部分是其中文核心詞“東極仙閣”,而與申請商標的核心詞不同,引證商標一的核心識別部分是“城隍閣”,引證商標二的核心識別部分是“大觀樓”。兩枚引證商標中核心詞都是具有明確含義的中文,同申請商標的核心詞“東極仙閣”不同。同時申請商標的核心詞“東極仙閣”與商標圖形所繪的‘樓閣’具有對應關系,配圖是一座三層的樓閣,樓閣下核心詞“東極仙閣”與其對應,公眾看到該商標就會形成對商標的認識---東極仙閣品牌。
區別二、申請商標與兩枚引證商標中核心識別的文字要素的含義、讀音和字形不同,根據《標準》對近似商標文字判定標準,不構成近似商標。
在《商標審查標準》中明確到:“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近似”,該規定列舉了文字商標判定近似的條件,反之,如果商標文字讀音、含義和字形不同,也就不構成近似商標。
一是含義不同:申請商標“東極仙閣”是指樓閣名字為東極仙閣,屬于名詞,且其本身還具有寓意,“東極仙閣”是指東極鎮的仙宇樓閣;與申請商標文字部分含義相比,引證商標一“城隍閣”是指建筑物,城隍閣位于吳山天風景區,連地下共七層的仿古樓閣式建筑;引證商標二“大觀樓”也是一座古代建筑,大觀樓,位于云南昆明市近華浦南面,三重檐琉璃戧角木結構建筑。清康熙三十五年(1696年)始建二層樓宇。與申請商標“東極仙閣”的含義不同。通過對申請商標與兩枚引證商標文字的比較分析,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文字含義差異巨大,都能明確代表各自的商標品牌,并不近似。
二是呼叫不同:申請商標“東極仙閣”呼叫為【dong ji xian ge】,與引證商標一“城隍閣”讀音【cheng huang ge】,引證商標二“大觀樓”的讀音【da guan lou】,申請商標在文字讀音上與兩枚引證商標差異巨大,并不近似。
三是字形不同:申請商標文字部分
采用的是藝術書法字體,字形獨特,外觀是線描狀,字體圓潤,字骨厚重,具有較強的商標顯著性。同申請商標字形不同,引證商標一、二都是采用了常見的普通印刷字體,字形工整,樸實無華,兩枚引證商標與申請商標文字部分使用的書法藝術字區別,并不近似。
區別三、申請商標與兩枚引證商標圖形的構圖風格、外觀、圖形取景的角度等方面區別明顯。根據《標準》對近似商標圖形要素的判定標準,不構成近似商標。
一是構圖風格不同:申請商標圖形給人的風格更接近于真實的樓閣的形象,層高、層間距、樓閣層大小都符合真實塔的縮小比例,給人一種身臨其境到樓閣下觀看到該仙閣的視覺效果。同申請商標圖形構圖風格不同,引證商標一、二更像是在逆光中看“城隍閣”和“大觀樓”的影子,只有整體輪廓,沒有具體的細節刻畫,外觀風格上與申請商標的不同,并不近似。
二是圖形外觀不同:申請商標圖形著色朱紅,整體承繼了中國古代古典建筑風格的特色,東極仙閣的頂層有精致的窗,而引證商標一和引證商標二的樓閣都僅有其簡單的外觀,沒有任何的細節刻畫。在圖形外觀上,兩枚引證商標圖形外觀與申請商標不同。
三是圖形取景角度不同:不難看到,申請商標圖形給人的感覺是一個人站在塔下,抬頭仰望東極仙閣時的視覺印象,有仰視的感覺。商標圖形通過如日暈的黃色圓形背景,以及勾云圖形和圖形的高度等,給人一種在地面仰望天空中海市蜃樓一般的仙宇樓閣效果;而引證商標一、引證商標二的樓宇圖形都是接近觀影效果,逆光中觀“城隍閣”和“大觀樓”的角度,是取得近景,與申請商標圖形取近景的不同,并不近似。
綜上所述,申請商標與兩枚引證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完全風馬牛不相及,商標文字含義、呼叫、字形以及圖形構圖、外觀及取景角度等差異明顯,申請商標具備顯著性,與兩枚引證商標之間不應判定為近似商標。
三、裁定結果
復審經過8個月的審查于2019年5月24日下發復審成功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回決定引證的商標在標識構成、呼叫、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異,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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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商標在接到駁回通知后不要慌,可以依法繼續走復審程序爭取。復審過程中商標評審委員會結合商標實際使用情況及商標審查本著“音形義”的標準重新嚴格審理此標。當然在復審環節中委托專業代理公司及專業團隊也是重要的一步。
北京金信誠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姜曉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