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認為,申請商標“AU”與第14751643號商標和第18594186號商標并不近似,詳細比較分析如下。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對比如下:


申請商標 引證商標1 引證商標2
1、申請商標“AU及圖形”是申請人精心設計的獨創商標,該商標是企業結合企業名稱“阿優” 拼音‘a you’的首字母“AU”獨創圖形商標,具備商標顯著特征,應當準予注冊。
2、申請商標與第14751643號“AU”引證商標、第18594186號“AU”引證商標整體外觀效果差異明顯,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完全可以區別開來,不會造成混淆誤認,故不應判定為近似商標。
3、兩枚引證商標都包含字母“AU”,但準予并存使用在同一類別,懇請貴委按照公平統一的商標評審標準,核準申請商標的注冊。
4、申請人自遞交商標注冊申請后,嚴格遵循《商標法》規定規范使用申請商標,沒有產生消費者對申請商標和引證商標的混淆情況,且該商標經申請人積極使用,有了一定知名度,具備商標顯著性,應準予注冊。
三、裁定結果
四、總結
商標在接到駁回通知后不要慌,可以依法繼續走復審程序爭取。復審過程中商標評審委員會結合商標實際使用情況及商標審查本著“音形義”的標準重新嚴格審理此標。當然在復審環節中委托專業代理公司及專業團隊也是重要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