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
類 別:第32類
申 請 號:第30066344號
駁回通知書發文編號:TMZC30066344BFBH01
基本案情:
申請人于2018年04月04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商標局提交了“
”商標在第32類上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啤酒,果汁,礦泉水(飲料),汽水,水(飲料),乳酸飲料(果制品,非奶),純凈水(飲料),飲料制作配料,冰凍果汁飲料,瓶裝飲用水”。2018年11月2日,申請人收到國家商標局發文編號為TMZC30066344BFBH01《商標部分駁回通知書》,《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部分駁回申請商標在第32類上的注冊申請,駁回商品為:“啤酒,果汁,水(飲料),礦泉水(飲料),汽水,乳酸飲料(果制品,非奶),純凈水(飲料),冰凍果汁飲料,瓶裝飲用水”,商標局認為該商標圖形部分與梅州昌信貿易有限公司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8457113號“昌信及圖”商標近似。該商標圖形部分與梅州昌信貿易有限公司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8964150號“圖形”商標近似(如下圖)。申請人收到該駁回通知書后委托我司啟動駁回復審程序,繼續爭取該商標。
事實與理由:
1、申請商標具有極強的品牌獨創性,與第8457113號引證商標“昌信及圖”和第8964150號“圖形”引證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不同,商標含義、呼叫以及整體外觀區別明顯,申請商標并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應當準予注冊。
2、申請商標已經在公開有效的使用中,并形成了穩定的市場經營秩序,具備商標顯著性和可識別度,在實際使用中,該商標并沒有造成消費者的混淆,應當準予注冊。
裁定結果: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引證商標二在商標構成、整體外觀等方面存在一定差異,整體尚可區分,未構成近似標識,未構成使用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總結
商標在接到駁回通知后不要擔心、氣餒,要知道商標局賦予了申請人提起駁回復審的權利,您還可以依法繼續走復審程序進行爭取。復審過程中商標評審委員會結合商標實際使用情況及商標審查本著“音形義”的標準重新嚴格審理。在這里溫馨提示:復審階段尤為重要,選擇專業、誠信、靠譜的代理機構更是重中之重,切勿盲目追求低價。
北京金信誠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知識產權顧問:朱秀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