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異議人鄂爾多斯市秦直道遺址旅游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在先在第39類上持有“匈奴”系列商標,包括已注冊的第8558165號“匈奴故地”商標、第8558173號“匈奴文化”商標、第10160295號“匈奴單于”商標以及第18868498號“匈奴故都”商標。
作為在先商標權利人,現針對被異議人在申請注冊在第39類上初審并公告于2017年10月06日(公告期:1570/13311)的第21992300號“匈奴城”商標提出異議,特委托我司代理異議事宜,及時阻止對方侵權商標的注冊行為。
二:核心異議理由
1、異議人在先在第39類上持有已注冊的“匈奴故地”、“匈奴文化”商標、“匈奴單于”商標和“匈奴故都”商標,是“匈奴故都”系列商標的在先權利人。依法應當給予注冊商標應有的商標保護力度。
2、被異議商標與系列引證商標構成類似或關聯服務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
3、被異議人與異議人是同一地區的同業競爭者,其摹仿、復制異議人在先取得的系列引證商標,故意搭系列引證商標在先宣傳使用的“便風車”,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4、被異議人以不正當手段搶注被異議商標,違反了我國《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等的規定,依法應不予核準被異議商標的注冊。
5、請求貴局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之精神,為了能有效遏制不正當搶注行為,制止被異議人的商標搶注行為,依法應該適當從嚴掌握商標授權確權的標準,充分考慮到異議人在先商標權利,依法不予核準被異議商標的注冊。
三:案件裁定


四:案件總結
本次案件代理中,代理人和律師積極與申請人進行溝通理解,提供大量使用證據,根據以往成功案例經驗,有效精準定位核心論點,以商標近似性為切入點,成功撤銷初審商標。面對此類包含商標,我們應該嚴格把握商標評審規則,從申請人角度出發,精準打擊侵權商標。面對此類侵權商標,不應因商標初審通過而懼怕申訴自己的合法權益,充分有效的利用商標法異議程序對于在先權利的救濟保護條款。術業有專攻,相信我們,選擇金信誠,為您的品牌充分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