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商標信息
申請號:30881293
申請類別:第9類
申請日期:2018-05-14
二、基本案情
申請人“馬軍友”于2018-5-14委托我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申請在第9類“鏡(光學),矯正透鏡(光學),隱形眼鏡,眼鏡框,眼鏡盒,光學器械和儀器,眼鏡片,太陽鏡,眼鏡架,眼鏡”商品上的商標注冊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8-11-20駁回其申請,并下發駁回通知書,駁回理由如下:
該商標與IGOR G.MIKHAILOV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G1046517號“MO”商標近
似。
該商標與深圳市天地園眼鏡有限公司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10302453號“MO”商標近似。
該商標與上海樂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19041295號“MO 客寶”商標近似。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如果對本駁回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對該決定不服,繼續委托我司依法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商標復審請求。
三、事實與理由
1、申請商標
作為獨創組合商標,其文字“美亞高”是申請人獨創的商標品牌,美亞高是臆造詞,是依據“美雅高”打造的商標品牌,代表著“美麗、優雅與高貴”的品質結合。該商標是用于眼鏡等商品的生產經銷的自主品牌,在行業內贏得了相關公眾的認可。
2、申請商標“美亞高MEIYAGAO MO”與第G1046517號“MO”商標和第10302453號“MO”商標的主要識別要素不同,商標呼叫、含義差異巨大,申請商標具備識別度,與兩枚引證商標并不近似。
申請商標核心識別要素是中文“美亞高”,公眾對申請商標的品牌記憶內容也是“美亞高”,商標拼音“MEIYAGAO”和矩形中的字母“MO”是復制要素,拼音是為文字的輔助,矩形中字母“MO”是對拼音“MEIYAGAO”中首尾字母“M”和“O”的組合;而引證商標1是“M”和“O”兩個獨立的字母組合,無其他構成要素;引證商標2“MO及圖形”則是由抽象的圖形和字母“MO”組成,商標圖形是一個圓形,中間有散布的斜條狀格子圖案,圖形包含字母,商標主要識別部分是“MO及圖形”;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1和引證商標2,不構成近似,應當予以初步審定并公告。
3、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1、2構成要素不同,商標整體視覺效果不同,申請商標具備商標顯著性和可識別度,與兩引證商標并不近似
與申請商標外觀不同,引證商標1
是兩個大小不同的字母商標,工整簡潔;引證商標2
是凸出圖形的標識,外觀為圓形,中間是拼音字母,整體外觀效果與申請商標差異明顯,并不近似。
4、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1、2著色差異巨大,申請商標具備顯著性,與兩枚引證商標并不近似。
5、申請商標“美亞高MEIYAGAO MO”與第19041295號“MO客寶”商標核心識別要素不同,兩商標文字含義、呼叫差異巨大,在隔離比較狀態下,申請商標具備可識別度,與該引證商標并不近似。
6、申請人認為商標局在審查申請商標注冊申請時依據的評審標準不統一,懇請貴委按照公平統一的審查標準,核準申請商標注冊。
四、商評委裁定結果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諸引證商標在呼叫、含義等方面不同,上述商標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通常也不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故申請商標主注冊申請應予以初步審定。
五、總結
商標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應認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是否屬于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其次應從商標本身的形、音、義和整體表現形式等方面,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并采取整體觀察與比對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斷商標標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根據商評委委與商標局共同制定的《商標審查標準》中的規定,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近似,商標圖形的構圖、著色、外觀近似,或者文字……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產生誤認。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并結合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采取整體觀察與比對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斷商標標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該條款要求:在審查文字商標過程中,要從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等方面區別。
所以,商標申請接到駁回通知,不要著急,可以依法繼續走復審程序爭取。復審階段尤為重要,選擇專業、誠信、靠譜的代理機構更是重中之重,切勿盲目追求低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