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
類別:第35,36,37類(因駁回理由一致,此處只以35類舉例說明)
申請號:第31982128、31936951、31982143號
一、基本案情
申請人城建中稷(浙江)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委托我司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商標局提交“如心小鎮 ”的商標申請,國家商標局歷時5個月的審查于2018年12月21日下發商標駁回通知書。商標局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駁回“如心小鎮”在第35類上的注冊。認為該商標與舟山綠城如意小鎮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31622024”號“如意小鎮 ”商標近似。申請人對該決定不服,繼續委托我司依法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商標復審請求。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已經與舟山綠城如意小鎮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在公平、自愿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達成商標轉讓事宜,協議約定將申請人申請注冊在第35類上的第31622024號“如意小鎮”商標、申請注冊在第36類上的第31622655號“如意小鎮”商標以及申請注冊在第37類上的第31612738號“如意小鎮”商標轉讓給申請人城建中稷(浙江)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并簽訂了《商標轉讓合同》。綜上所述,于2018年06月14日申請在先的第31622024號“如意小鎮”商標正在轉讓給申請人。懇請貴委等待該商標轉讓程序,核準第31982128號“如心小鎮”商標的注冊。
三、裁定結果
經復審查明: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1622024號“如意小鎮”商標已轉讓至申請人名下。兩商標權利人同一,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不存在商標權利沖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四、總結
在面對駁回理由書中遇到的障礙商標時,如果不滿足提撤銷三年連續不使用的申請時,可以考慮聯系對方注冊人溝通商標轉讓事宜,當兩商標屬于同一權利人時,這時所提到的障礙也就不存在了,故走復審程序即可成功。商標遇到任何問題時,還是要委托專業的代理機構咨詢,畢竟專業的事還是要交給專業的人做。
北京金信誠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姜曉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