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異議人孟慶文在先在第43類上申請注冊了第19710437號“貢格爾塔拉”商標,指定使用在“飯店”等服務上使用,該商標于2017年06月獲準注冊,異議人對“貢格爾塔拉”享有商標專用權。現針對被異議人董玉龍于2017年05月24日申請在后,并于2018年02月20日獲準初審公告在第43類上(公告期:1588/27866)的第24294855號“貢格爾草原”商標提起異議,特委托我司代理異議事宜,及時阻止對方侵權商標的注冊行為。
核心異議理由
1、異議人對第19710437號“貢格爾塔拉”商標擁有無可爭辯的在先權利,是引證商標的在先權利人。
2、被異議商標“貢格爾草原”與引證商標“貢格爾塔拉”含義相同,指同一事物,并存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上,易造成消費者對兩商標混淆,因此兩商標已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應當不予核準注冊;
3、被異議商標“貢格爾草原”的注冊侵害了異議人的在先商號權利,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注冊商標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應當不予核準注冊。
4、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易使消費者認為該商標來自于貢格爾草原地區的產品,而商標經營者并非來自草原,而是天津地區的經營者,因此其注冊被異議商標可能會造成消費者對商品的提供者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損害公眾權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7)項,應禁止注冊。
5、被異議人與異議人從事相同的行業,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并存使用,消費者產生誤認的可能性更大,異議人認為被異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誠信原則,應當不予核準注冊。
6、請求貴局嚴格商標授權確權,依法保障異議人的在先已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利,維護引證商標已注冊使用形成的穩定市場,保障異議人以及廣大相關公眾的合法權益。
三、案件裁定
四、案件總結
本次案件代理中,代理人和律師積極與申請人進行溝通理解,提供大量使用證據,根據以往成功案例經驗,有效精準定位核心論點,以商標近似性為切入點,成功撤銷初審商標。面對此類包含商標,我們應該嚴格把握商標評審規則,從申請人角度出發,精準打擊侵權商標。面對此類侵權商標,不應因商標初審通過而懼怕申訴自己的合法權益,充分有效的利用商標法異議程序對于在先權利的救濟保護條款。術業有專攻,相信我們,選擇金信誠,為您的品牌充分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