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異議人北京依醉國邦服裝服飾有限公司第25類上在先注冊“桐人唐”商標,是“桐人唐”商標的在先權利人,“桐人唐”商標使用在服裝、鞋、帽、襪子、手套等穿著商品上。2018年03月27日被異議商標“
”初審公告,申請人認為被異議商標的注冊是對其商標專用權的侵犯,特委托我司代理異議事宜,及時阻止對方侵權商標的注冊行為。
二:核心異議理由
1、異議人是已注冊“桐人唐”系列商標的在先權利人,系列商標指定使用在“服裝、鞋、帽”等商品上,經長期使用,享有較高的品牌知名度。
2、被異議商標“桐人唐吳桐”完整包含引證商標“桐人唐”,與系列引證商標構成類似上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兩商標并存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費者對兩商標混淆,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依法應當不予核準注冊。
三:案件裁定

四:案件總結
本次案件代理中,代理人和律師積極與申請人進行溝通理解,提供大量使用證據,根據以往成功案例經驗,有效精準定位核心論點,以商標近似性為切入點,成功撤銷初審商標。面對此類包含商標,我們應該嚴格把握商標評審規則,從申請人角度出發,精準打擊侵權商標。面對此類侵權商標,不應因商標初審通過而懼怕申訴自己的合法權益,充分有效的利用商標法異議程序對于在先權利的救濟保護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