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
類 別:第37類
申 請 號:第32858619號
駁回通知書發文編號:TMZC32858619BHTZ01
基本案情:
申請人于2018年8月13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商標局提交了“
”商標在第37類上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建筑,商品房建造,建筑物防水,建筑物隔熱隔音,磚石建筑,拆除建筑物,清潔建筑物(外表面),室內裝潢,室內外油漆,建筑咨詢”。2019年2月11日,申請人收到商標局第TMZC32858619BHTZ01號《商標駁回通知書》,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委托北京金信誠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申請復審。請求貴委依法對申請商標指定服務項以初審公告,核準申請商標指定服務在第37類上的注冊。
申請商標 | 引證商標 |
| |
事實與理由:
一、申請人依法申請商標注冊,是合法申請人,應依法受到保護。
二、申請商標與第22674502號引證商標的核心識別要素不同,商標的構圖、著色、寓意以及外觀差異大。申請商標具有商標顯著性和可識別度,與引證商標并不近似。
三、舉證相同情形的案例,證明申請商標具備可注冊性。
成功案例商標列舉如下:

第19147979號復審商標 第18735720號引證商標

復審商標 引證商標
四、申請商標作為獨創商標,經使用具備商標顯著性,經積極使用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在實際使用中沒有產生相關公眾對申請商標和引證商標混淆的情況,申請商標具備顯著性和可辨識度,應該準予注冊。
裁定結果: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各有顯著識讀文字相區分,且各自圖形部分亦存在一定差異,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總結:
商標申請成功率不可能達到100%,盡管我們做到了竭盡全力規避風險,還是會出現個別駁回,有意外也有不合理,正因此,商標局賦予了我們提起駁回復審的權利,我們還可以依法繼續走復審程序進行爭取。正如裁定所寫“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各有顯著識讀文字相區分,且各自圖形部分亦存在一定差異”,由此充分說明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復審過程中會結合商標實際使用情況及商標審查本著“音形義”的標準重新嚴格審理。
溫馨提示:
復審階段尤為重要,選擇專業、誠信、靠譜的代理機構更是重中之重,切勿盲目追求低價。
北京金信誠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知識產權高級顧問:朱秀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