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
類 別: 第30類
申 請 號: 第34219623號
駁回通知書發文編號:TMZC34219623BHTZ01
基本案情:
申請人來鳳武陵龍鳳現代農業有限責任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商標局提交了“武陵龍鳳WULINGLONGFENG及圖”商標在第30類注冊申請。2019年03月18日,收到商標局發文編號為TMZC34219623BHTZ01《商標駁回通知書》,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委托北京金信誠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申請復審。請求商評委依法對TMZC34219623BHTZ01商標駁回進行復審,依法準予申請商標“武陵龍鳳WULINGLONGFENG及圖”指定商品進行商標公告,核準申請商標在第30類注冊。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認為,申請商標應當獲得核準注冊,主要復審理由如下:
1、申請商標與申請人字號相一致,具有極強的品牌獨創性,與第26971570號“圖形”商標主要識別部分不同,二者含義、呼叫亦不同,且兩商標結構、外觀不同,申請商標具備可識別度和顯著性,與引證商標之間并不近似。
2、申請商標“
”與第13039718號“
”商標、第23214061號“
”商標以及第9098267號“
”商標的商標醒目性識別文字部分不同,商標文字的整體含義、呼叫、字形以及視覺效果不同,兩者具備明顯識別度,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并未違反我國《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應當準予核準注冊.
3、申請商標“武陵龍鳳”呼叫為wu,ling,long,feng,而引證商標二“天時鳳琪”、引證商標三“彩生金康”以及引證商標四“佳德鑫”因為文字與申請商標的文字完全不同,呼叫亦不同。
申請商標按照整體比較分析的方式,以“隔離比較分析”為原則,通過對申請商標“武陵龍鳳”與引證商標二“天時鳳琪”、引證商標三“彩生金康”以及引證商標四“佳德鑫”給人的整體記憶印象為原則,形成的申請商標與三枚引證商標在整體上比較的不同印象,兩者之間不應該被判定為近似商標。
裁定結果:
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回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異,整體尚可區分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決定申請商標在復審商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