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第17250207號“京華天寶樓”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由天津市京華樓寶天食品銷售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請人)于2015年6月19日提出注冊申請,2016年8月28日核準注冊并公告,核定使用在“豬肉食品,肉,肉凍,火腿,肝醬,香腸,牛肚,家禽(非活),肝,加工過的花生”商品上,天津市天寶樓食品研發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請人)于2019年1月25日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申請。申請人認為:(一)爭議商標完整包含申請人在先注冊的第1247279號“天寶樓”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爭議商標的注冊侵犯了申請人在先商號權。(三)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同處一地,其注冊行為為搶注申請人在先著名商標。爭議商標的注冊具有傍名牌的主觀惡意,系不正當競爭,擾亂了商標注冊管理秩序,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綜上,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相關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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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結果: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于2015年6月19日申請注冊,于2016年8月28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9類豬肉食品、肉等商品上,現為被申請人的有效注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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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證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9類加工過的肉、火腿腸等商品上。經轉讓續展,現為申請人的有效注冊商標。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予以佐證。
經審理認為,爭議商標“京華天寶樓”完整包含引證商標“天寶樓”,且未形成新的整體含義以資區分,已構成近似標識。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豬肉食品、加工過的花生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加工過的肉、腌制蔬菜等商品在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關聯性較強,且從注冊地來看,兩商標均屬于天津市西青區,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亦可以證明引證商標“天寶樓”經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故兩商標若共存于市場,易造成相關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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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分析
本案焦點問題主要在于爭議商標“京華天寶樓”與引證商標“天寶樓”是否構成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首先,爭議商標完整包含了引證商標,按照中國傳統語言習慣,“京華”與“天寶樓”常常被分開斷句,同時整體商標并未形成新的含義,在名稱是上極其容易讓消費者誤認。
其次,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所申請的商品在消費受眾群體,消費渠道等方面均為相同,商品性質均有相同或近似;
第三,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申請人相處同一地域,經我司指導申請人大力搜集提供的使用及獲獎證據,可知申請人在當地有極高知名度,爭議商標的申請帶有極大的攀附惡意。
經過我司對爭議商標以及被申請人的詳細分析,通過大力舉證,成功得到商評委的認可、因此遇到侵權商標,權利人不可忽視,也不必擔心無法申訴成功,只要有專業的法律分析,對侵權行為說不,積極維權,最終可成功保護自己的合法商益。
爭議商標:
引證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