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于2019年02月25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貴局”)提交了申請商標“學斌餐飲XUEBINCANYIN及圖”在第43類注冊申請。2019年10月28日,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駁回通知書》,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駁回申請商標在第43類上的注冊申請,理由是:
該商標圖形部分與香格里拉國際飯店管理有限公司在類似服務項上已注冊的第4474914號“KORYE JUNG”商標近似。
該商標圖形部分與成都桂湖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在類似服務項上已注冊的第5674814號 “桂湖國際大酒店;GUI HU INTERNATIONAL HOTEL”商標近似。
該商標圖形部分與山西飛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類似服務項上已注冊的第1495785號 “飛云”商標近似。
申請人對該駁回決定不服,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在法定期限內,申請人委托我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請求依法對商標駁回進行復審,依法準予申請商標指定服務項進行商標公告,核準第36486237號“學斌餐飲XUEBINCANYIN及圖”商標在第43類上注冊。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認為,申請商標應當準予注冊,主要復審理由如下:
1、申請商標“學斌餐飲XUEBINCANYIN及圖”具有較強的獨創性,與貴局引證的第4474914號“KORYE JUNG”商標、第5674814號“桂湖國際大酒店;GUI HU INTERNATIONAL HOTEL”商標以及第1495785號“飛云”商標的醒目識別文字部分不同,商標文字的整體含義、呼叫、字形以及視覺效果不同,兩商標在整體外觀上區別明顯,申請商標具備顯著性并便于識別,與三枚引證商標不近似。
2、懇請國家知識產權局按照審查相一致原則,核準申請商標注冊。
3、長期以來,申請人一直嚴格遵循《商標法》的規定規范使用申請商標,在實際使用中沒有產生消費者對申請商標和三枚引證商標混淆,且該商標經過申請人長期使用,在本行業已經有了一定知名度。申請商標具備《商標法》規定的顯著性和區別功能。
最終商評委支持了我司觀點,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復審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