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
注 冊 號:37954198
申請人:敖登其木格
評審請求與法律依據
申請人敖登其木格于2019年05月05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貴局”)提交了申請商標“額勒布格ELBG及圖”在第29類上注冊申請。2019年10月14日,收到貴局發文號為TMZC37954198BHTZ01《商標駁回通知書》,貴局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我局決定駁回上述商標注冊申請,理由是:該商標圖形部分與歷城區長酉食品商行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18579206號“長酉”商標近似。
申請人對該駁回決定不服,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委托北京金信誠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向貴局申請復審。請求貴局依法對申請商標指定商品進行初審公告,核準申請商標“額勒布格ELBG及圖”指定商品在第29類上注冊。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認為,申請商標應當準予注冊,主要復審理由如下:
1、申請商標“額勒布格ELBG及圖”是申請人獨創商標,圖形設計風格按照草原氈房的骨架效果創作,展現了草原人的風骨,品牌額勒布格寓意長久、財富。是申請人獨創的商標,具備顯著性,應準予注冊。
2、申請商標“額勒布格ELBG及圖”與貴局引證的第18579206號引證商標“長酉”構成要素不同,商標整體外觀區別明顯,且二者主要識別部分不同,含義、呼叫亦不同,在隔離比較狀態下,申請商標具備可識別度,與引證商標之間并不近似。未構成我國《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所指情形,依法應當準予注冊。
3、申請商標作為獨創商標,經使用具備商標顯著性,經積極使用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在實際使用中沒有產生相關公眾對申請商標和引證商標混淆的情況,申請商標具備顯著性,并便于識別,應準予注冊。
商評委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