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
注 冊 號:35096811
類 別:31類
申 請 人:民勤縣農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
評審請求及法律依據
申請人民勤縣農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于2018年12月04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MQY及圖形”商標在第31類上注冊申請。2019年06月06日,收到發文號為TMZC35096811BHTZ01號《商標駁回通知書》,貴局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五十條的規定,駁回申請商標在第31類上注冊申請。商標局認為該商標與海南嘉木投資有限公司在類似商品上注冊期滿未續展,但自期滿之日起未滿一年的第5335231號“圖形”商標近似。該商標與陜西西瑞(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4204088號“西瑞; SUREA;M”商標近似。
申請人對該駁回決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內,依據《商標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申請人委托北京金信誠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請求貴局依法核準第35096811號“MQY及圖形”商標指定商品在第31類注冊。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認為,申請商標應當獲得核準注冊,主要復審理由如下:
1、海南嘉木投資有限公司在類似商品上注冊期滿未續展,但自期滿之日起未滿一年的第5335231號“圖形”商標已經期滿無效,不構成申請商標注冊的權利障礙。且該引證商標是純圖形商標,與圖形與字母組成的申請商標在整體上區別直觀,不應判定為近似商標。
2、申請商標與第4204088號“西瑞SUREA”商標整體差異巨大,商標顯著識別部分不同,且兩者構成、含義等方面區別,并不近似。申請商標具備顯著性,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應當準予核準注冊。
3、申請人自遞交商標注冊申請后,一直嚴格遵循《商標法》規定規范使用申請商標,在實際使用中,沒有產生消費者對申請商標和引證商標的混淆情況,且該商標經過申請人積極的使用,在本行業已經有了一定知名度,應當準予核準注冊。
總 結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申請商標“MQY 及圖”作為申請人獨創的圖文組合商標,具備顯著性,并便于識別,與兩枚引證商標之間不應判定為近似商標。且申請商標已經使用與申請人已建立了密切的對應關系,不會與兩枚引證商標造成混淆。另外,海南嘉木投資有限公司在類似商品上注冊期滿未續展,但自期滿之日起未滿一年的第5335231號“圖形”商標已經于2019年4月20日期滿無效,不構成申請商標注冊的權利障礙。懇請國家知識產權局結合申請人復審理由及舉證駁回復審案例,依法核準第35096811號商標指定商品在第31類注冊。
商標局支持了我方觀點,該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予以初審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