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異議商標:
注 冊 號:33037618
類 別:9類
被異議人:江蘇靈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引證商標:
注 冊 號:22657076
類 別:38類、42類
異 議 人:北京初聯科技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北京初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異議人”)成立于2012年8月,“快帆”APP是由異議人自主研發的一款網絡加速app,為海外華人用戶訪問國內網路提供加速服務,該品牌已經與異議人建立了唯一對應關系。2017年,異議人將自主開發打造的“快帆”在第42類和第38類上,向商標局提交了商標注冊申請。商標注冊號為:22657076。異議人依法注冊取得了“快帆”系列商標專用權。
被異議人申請注冊在第9類上的第33037618號“快帆”商標與異議人在先已注冊的獨創商標“快帆”文字相同,指定商品/服務之間存在密切關聯性,構成類似商品及服務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我國《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快帆”是獨創性較強的商標品牌,該品牌同坐時作為軟件app在各大應用市場、網絡平臺上均能見到,被異議人在類似商品上搶注“快帆”為商標的行為難謂善意,是對異議人在先權利的搶注行為,有搭引證商標‘便風車’的主觀故意,構成不正當競爭。
異議人對該商標極為重視,發現此情況后十分重視,遂委托我司向商標局提交異議申請,幫助其啟動商標異議程序,阻止紀加佳的注冊行為,經過我司的法務部律師專業撰寫和精心準備,最終異議成功。
事實與理由:
1、快帆是異議人打造的一款專注于網絡加速app軟件,異議人已經依法取得了“快帆”軟件著作權和商標專用權,是無可辯駁的在先權利人。
2、“快帆”品牌經宣傳、使用,已經與異議人建立了密切對應關系,形成了穩定的品牌市場,享有較高的品牌知名度,應給予充分的權益保護。
3、被異議商標“快帆”與引證商標“快帆”都是文字商標,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可下載的手機應用軟件”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的“軟件運營服務”等服務存在密切聯系,已構成我國《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所指情形,二者共存易造成公眾將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之間聯系,損害異議人對“快帆”的商標專用權。
4、被異議商標“快帆”侵害了異議人對“快帆”的在先軟件著作權,違反了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依法應不予核準被異議商標的注冊。
5、引證商標“快帆”品牌是異議人獨創并率先使用的商標,經使用具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被異議人別有用心搶注“快帆”商標使用在與引證商標商品密切關聯的商品上,帶有明顯的主觀欺騙性,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7)項規定,應當禁止注冊使用。
6、被異議人惡意搶占他人的獨創商標資源“快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指導精神,懇請貴局依法從嚴掌握商標授權確權的標準,充分考慮消費者和異議人在先商標權益,依法不予核準被異議商標注冊。
裁定結果:
商標局對我司陳述的事實及理由予以采信及支持,認為被異議人未經異議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與異議人在先使用商標文字相同的被異議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該商品的提供者為異議人或與之存在特定聯系,從而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構成了對異議人“快帆”商標的搶注。決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
總結:
一件商標并非注冊了就萬事大吉,使用中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被他人搶注就是最常見的一種。“法律永遠不保護沉睡的權利”,當發現自己的品牌被他人搶注,一定要積極維權,尋求專業代理機構的幫助,聘請專業的律師撰寫文書,收集證據,最終才能保護好自己的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