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
類別:第33類
申請號:第34716084號
基本案情
申請人上海貔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商標局提交了“矛鄉洞寨”商標在第33類注冊申請。2019年04月08日,收到國家商標局第TMZC34716084BHTZ01號《商標駁回通知書》,商標局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決定駁回上述商標注冊申請,商標局認為該商標與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8879212號“茅”商標近似。該商標與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8951419號“茅”商標近似。申請人對該駁回決定不服,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在法定期限內,申請人委托北京金信誠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申請復審。
事實與理由
1、申請商標是申請人獨創商標,該商標作為臆造性文字商標,擁有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符合商標設計注冊的條件,應該獲得核準注冊。
2、申請商標與第8879212號“茅”商標和第8951419號“茅”商標都是純文字商標,兩者主要識別部分、整體呼叫、含義上完全不同,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并不會將“矛鄉洞寨”與“茅”之間混淆,兩者之間具備可識別度,結合實際市場文化環境,四個字的申請商標與只有一個字的兩枚引證商標之間風馬牛不相及,不應判定為近似商標。
3、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具備商標顯著性,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在實際使用中沒有產生相關公眾對申請商標和引證商標混淆的情況,申請商標具備顯著性和可辨識度,應當準予核準注冊。
裁定結果
總結
商標在接到駁回通知后不要慌,可以依法繼續走復審程序爭取。復審過程中商標評審委員會結合商標實際使用情況及商標審查本著“音形義”的標準重新嚴格審理此標。當然在復審環節中委托專業代理公司及專業團隊也是重要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