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第30454449號“輕育時代”商標(以下稱異議商標)由中山市輕育嬰童用品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異議人)于2018-04-24提出注冊申請,2019-01-20初審并公告,核定使用在“汽車用兒童安全座椅,自行車,自平衡車,兒童安全座(汽車用)”商品上,廣州吾昕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請人)對異議商標提出異議申請。
異議人認為,被異議人中山市輕育嬰童用品有限公司利用與異議人同處一地的便利條件,惡意攀附異議人“輕育”品牌聲譽,將異議人在先獨創(chuàng)并申請注冊使用的商標作為其商號使用在嬰童用品上,同時在第12類“嬰兒車”等商品上摹仿、復制“輕育”商標,搶注完整包含異議人引證商標在內(nèi)的被異議商標“輕育時代”(初審公告于2019-01-20),該被異議商標完整包含引證商標,指定商品相同或類似,構(gòu)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認為,“輕育”商標品牌具有較強的品牌獨創(chuàng)性,被異議商標完整包含引證商標的情形難謂巧合,具有搶注之嫌疑,被異議人通過登記“輕育”商號實施搭‘便風車’行為的第一步,再通過搶注完整包含引證商標“輕育”在內(nèi)的被異議商標“輕育時代”實現(xiàn)第二步搭‘便風車’行為,被異議人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行為難謂善意,違反了我國《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7)項、第(8)項、第十五條、第三十條以及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在法定期限內(nèi),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委托北京金信誠國際知識產(chǎn)權(quán)代理有限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請求貴局不予核準第30454449號被異議商標“輕育時代”注冊。
二、裁定結(jié)果:
被異議商標“輕育時代”指定使用商品為第12類“汽車用兒童安全座椅,自行車,自平衡車,兒童安全座(汽車用)”。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第20717211號“輕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2類“摩托車,車軸,助力車,自行車,手推車,折疊式嬰兒車蓋篷,輕便嬰兒車,嬰兒車,折疊式嬰兒車,平臥式嬰兒車”等。被異議商標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顯著部分為“輕育”,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文字相近,雙方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場所和銷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屬于類似商品,已構(gòu)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30454449號“輕育時代”商標不予注冊。
三、本案分析
本案焦點問題主要在于爭議商標“輕育時代”與引證商標“輕育”是否構(gòu)成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首先,兩個商標所申請的商品為近似商品;
其次,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的近似度。
第三,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申請人相處同一行業(yè),有應當知曉其存在的正當合理性。
經(jīng)過我司對異議商標以及被異議人的詳細分析,通過大力舉證,成功得到商標局的認可。特別是我司在法律認定上,考慮到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的注冊時間不同,所引用的法律做了精準引用,證明了我司專業(yè)嚴謹?shù)淖珜懝Φ滓约皩ο嚓P法律的熟知,成功維權(quán)。
因此,在此建議,知識產(chǎn)權(quán)保護需有專業(yè)的代理人把關,可降低風險,提高案件成功率,為企業(yè)減少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