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
類 別:第31類
申 請 號:第41801927號
評審請求及法律依據
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決定駁回上述商標注冊申請,理由如下:
該商標與汕頭市潔而鮮果蔬有限公司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16518549號“
”商標近似。
申請人對上述駁回決定不服,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在法定期限內,申請人特委托北京金信誠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向貴局申請復審。懇請貴局依法對申請商標指定商品正常進行商標公告,核準第41801927號“十大泉果蔬及圖形”商標指定商品在第31類上注冊。
以下為申請人主要復審理由:
1、申請商標“十大泉果蔬及圖”是申請人精心打造的圖文組合商標,具有較強的品牌獨創特征,便于識別,用于商標使用可以起到區別商品提供者的作用,應當準予核準注冊。
2、申請商標“十大泉果蔬及圖”與貴局引證的第16518549號“潔而鮮”商標的核心識別要素不同,二者整體含義不同,呼叫亦不同,申請商標具備可識別度,與引證商標之間并不近似,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應當準予核準注冊。
3、相同情形的商標駁回復審案例舉證,用以佐證申請商標具備可注冊性,懇請貴局按照審查相一致原則,核準申請商標注冊。
4、申請人自遞交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后,嚴格遵循《商標法》規定使用申請商標,在實際使用中沒有產生消費者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混淆情況,且申請商標“十大泉果蔬及圖”經過申請人長期的經營使用,在行業內已有一定知名度,應當準予核準注冊。
根據以上復審理由,一一作了詳細闡述與分析,并舉例為證,同時提交相關商標的宣傳使用證據,證明申請商標為申請人獨創的圖文組合商標,并為申請人在經營活動中實際使用,在長期推廣、使用過程中與申請人已建立了唯一對應關系。懇請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核準第36422367號申請商標
指定商品“谷(谷類),新鮮的園藝草本植物,活家禽,新鮮水果,鮮豆,新鮮南瓜,新鮮甜菜,新鮮蔬菜,鮮食用菌,培育植物用胚芽(種子)”在第31類上注冊。
經過復審,商評委認可了我方陳訴的事實與理由,申請商標
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16518549號“
”商標不近似,未構成《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對申請商標注冊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