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
類 別:第30類
申 請 號:第35989246號
發文編號:TMZC35989246BHTZ01
基本案情:
申請人秦皇島東洋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01月17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追夢人”商標在第30類上注冊,指定使用在“面條為主的預制食物,面條,通心粉,方便面,油酥面團,玉米漿,春卷皮,面粉,意式面食,米粉(條狀)”商品上。2019年09月06日,收到貴局TMZC35989246BHTZ01《商標駁回通知書》,貴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的規定,駁回申請商標注冊。理由是:該商標與郟縣麥秀才食品有限公司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19668496號“追夢人”商標近似。另,該標志作為商標使用于指定商品上,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申請人對該駁回決定不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特委托北京金信誠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懇請核準申請商標指定商品在第30類注冊。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認為,申請商標應當準予核準注冊,主要復審理由如下:
1、申請人放棄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9668496號商標沖突的面粉商品,保留面條為主的預制食物等其余復審商品。
2、申請人認為,申請商標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所指情形。諸多“追夢人”商標已獲準注冊。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在除面粉外的其余復審商品上初步審定。
裁定結果:
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鑒于申請人明確放棄了申請商標在面粉商品上的復審申請,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的駁回決定已發生法律效力。以下僅針對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面條為主的預制食物等其余復審商品進行審理。
尚無充分證據證明申請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故申請商標的申請注冊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決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