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
類 別:第30類
申 請 號:第32135494號
駁回通知書發文編號:TMZC32135494BHTZ01
基本案情:
申請人于2018年07月09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在第30類上提交了“天宮山tiangongshan”商標注冊申請。2018年12月28日,申請人收到商標局發文編號為TMZC32135494BHTZ01《商標駁回通知書》,在法定期限內,依據《商標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申請人委托北京金信誠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申請復審。請求貴委對TMZC 32135494BHTZ01《商標駁回通知書》進行復審評審,對申請商標指定商品進行公告,核準“天宮山tiangongshan”商標指定商品在第30類上的注冊申請。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認為,復審商標應當獲得核準注冊,主要復審理由如下:
經申請人在市場上的調查,人了解到第10063972號“天宮山”商標并沒實際使用,已符合《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的規定,符合撤銷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條件,申請人已經于2018年07月11日委托商標代理機構對該引證商標提出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申請,目前該撤銷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程序正在審理中,懇請貴委等待該撤銷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申請的決定,待引證商標權利狀態確定后,再審理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裁定結果:
經復審查明:駁回決定中引證的商標因連續三年未使用經我局審查決定予以撤銷,引證商標申請人向我局提出了撤銷注冊商標復審申請。我局經審查,已向引證商標申請人發出補正通知,引證商標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補正,視為引證商標申請人撤回引證商標評審申請,故至本案審理時,該撤銷決定已生效,引證商標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決定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