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
類 別:第37類
申 請 號:第33289364號
評審請求及法律依據
申請人于2018年09月03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商標局提交了“喬偉及圖”商標在第37類注冊申請。2019年03月18日,收到商標局發文編號為TMZC33289364BHTZ01《商標駁回通知書》,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委托北京金信誠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申請復審。請求商評委依法核準申請商標“喬偉及圖”指定服務項進行公告,核準申請商標在第37類注冊。
以下為申請人主要復審理由:
1、申請商標與申請人字號相一致,而且“喬偉”品牌也與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相關聯,具有極強的品牌獨創性,喬偉品牌有著多年的品牌發展歷程,有著穩定的市場秩序,應當準予核準注冊。
2、申請商標與第11811028號“圖形”商標、第11155906號“圖形”商標、第29124725號“圖形”商標以及第11811022號“圖形”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不同,二者含義、呼叫亦不同,且兩商標結構、外觀不同,申請商標具備可識別度和顯著性,與四枚引證商標之間并不近似。
3、申請商標“喬偉”與第11811004號“VIZIO”商標、第21833432號“Y”商標、第17528264號“PATTON”商標以及第20814704號“網眾科技W”商標的商標醒目性識別文字部分不同,商標文字的整體含義、呼叫、字形以及視覺效果不同,兩者具備明顯識別度,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并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應當準予核準注冊。
4、八枚引證商標指定相同或類似服務上,可佐證申請商標具備可注冊性,申請商標核心識別要素是“喬偉”,商標圖形僅為裝飾性要素,懇請貴委按照公平、統一的商標評審標準,核準申請商標注冊。
5、申請商標已經在公開、有效的使用中,并形成了穩定的市場經營秩序,具備商標顯著性和可識別度,在實際使用中,該商標并沒有與引證商標之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應當準予核準注冊。
申請人對復審理由進行的詳細的陳述,并提交了大量的宣傳使用證據證明相關商標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申請商標是申請人精心策劃設計的獨創商標,商標核心明確,具有較強的商標顯著特征。申請人認為申請商標“喬偉”與引證商標具備可識別度,并不近似,并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商標在實際使用中,經推廣、使用,該商標與申請人之間已建立了密切對應關系,與引證商標并存市場上,并不會造成市場上混淆。
商評委裁定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