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異議商標:
類 別: 第32類
申 請 號: 第35009725號
被 異 議 人:上海俊宇商貿有限公司
引證商標:
類 別:第32類
申 請 號:第26652377號
異 議 人:楊建明
基本案情
異議人在先在第32類上已注冊了第26652377號“老連隊”商標,該引證商標注冊使用在“果汁”等商品上,作為引證商標的在先權利人。現針對被異議人上海俊宇商貿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在第32類上申請,并于2019年06月06日獲得商標初審公告的第35009725號“咱的老連隊”商標提出異議,被異議商標“咱的老連隊”完整包含了引證商標“老連隊”,雖然二者圖形有不同,但不足以影響到商標品牌中起到核心識別作用的文字要素的高度近似性,兩商標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混淆誤認,已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老連隊”不僅僅是異議人已注冊商標,而且也是異議人經營的中山老連隊食品有限公司的商號名稱,老連隊商標、商號在先注冊使用在市場上具有較高的品牌知名度,被異議人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具有搶注故意,即侵犯了異議人對老連隊的商號權利和在先已注冊商標專用權,搭引證商標‘便風車’,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7)項、第(8)項、第三十條以及第三十二條,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依法委托北京金信誠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對被異議商標提出異議申請,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不予核準被異議商標“我的老連隊”指定全部商品在第32類上注冊。
主要異議理由核心內容概述如下:
1、異議人對老連隊享有在先商號權和已注冊商標專用權,是無可辯駁的在先權利人。
2、被異議商標“咱的老連隊”完整包含引證商標“老連隊”,指定商品相同或者類似,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并存易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混淆誤認,已構成我國《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所指情形,依法應當不予核準注冊。
3、被異議人搶注“咱的老連隊”商標的行為具有明顯的攀附惡意,侵犯了異議人對“老連隊”的在先商號權利,違反了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應當不予核準注冊。
4、被異議人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咱的老連隊”具有搶注商標的主觀故意,被異議商標“咱的老連隊”與異議人在先已注冊的引證商標并存在市場上,易造成市場上公眾混淆、誤認,該商標注冊帶有明顯的主觀欺騙性,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7)項、第(8)項規定,應當不予核準注冊。
5、“老連隊”作為異議人獨創商標使用,在市場上享有較高的品牌知名度,被異議人在類似或者相同商品上申請注冊完整包含引證商標的被異議商標,該商標注冊行為難謂善意,具有攀附引證商標之嫌疑,違反了《商標法》第七條的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依法遏制被異議人的打‘擦邊球’行為,從嚴掌握商標授權確權的標準,不予核準被異議商標注冊。
商標局裁定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