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
類 別:第35類
指定使用:進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銷,替他人采購(替其他企業購買商品或服務),市場營銷,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體上展示商品,廣告宣傳,尋找贊助,會計
評審請求與法律依據
申請人劉志強于2019年11月29日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貴局”)提交了“樂惠小百花及圖形”商標在第35類上的商標注冊申請。2020年05月29日,收到發文號為TMZC42723620BHTZ01《商標駁回通知書》,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貴局決定駁回上述商標的注冊申請,理由如下:
該商標與昊義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在類似服務項上已注冊的第11692364號“圖形”商標近似。(見第1390/1402期《商標公告》)
該商標與揚州龍勝制衣有限公司在類似服務項上已注冊的第8272200號“圖形”商標近似。(見第1256/1268期《商標公告》)
該商標與沈陽興齊眼藥股份有限公司在類似服務項上已注冊的第11154776號“興齊”商標近似。(見第1372/1384期《商標公告》)
該商標與沈陽興齊眼藥股份有限公司在類似服務項上已注冊的第12208131號“興齊”商標近似。(見第1406/1418期《商標公告》)
申請人對上述駁回決定不服,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在法定期限內,特委托北京金信誠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向貴局申請駁回復審。懇請貴局依法核準核準申請商標“樂惠小百花及圖”指定服務項在第35類上注冊。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認為,申請商標應當準予核準注冊,主要復審理由如下:
1、申請人在第35類上申請注冊的第42604157號純文字商標“樂惠小百花”已獲得核準注冊,申請商標識別核心仍是“樂惠小百花”,僅增加了對應“花”的圖案,是品牌發展需求而申請注冊商標,應當核準注冊。
2、申請商標“樂惠小百花及圖”識別核心內容明確,與貴局引證純圖形的第11692364號“
”商標、第8272200號“
”商標因構成要素不同,商標主要識別部分不同,申請商標中的核心識別文字使之在含義、呼叫方面明確,與純圖形的兩枚引證商標之間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故不應判定為近似商標。
3、申請商標“樂惠小百花”與貴局引證的第11154776號“
”商標、第12208131號“
”商標核心識別文字要素不同,商標含義、呼叫不同,且二者圖形構圖和外觀區別明顯,未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4、如果按照審查申請商標的駁回復審標準,貴局在本案中引證的上述引證商標的圖形之間亦近似,而本案引證的已注冊商標的事實可佐證申請商標具備可注冊性,懇請貴局依法核準申請商標的注冊。
5、申請人自遞交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后,嚴格遵循《商標法》規定使用申請商標,在實際使用中沒有產生消費者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混淆情況,且申請商標經申請人長期的經營使用,在行業內已有一定影響,應當準予核準注冊。
商評委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