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以下簡稱“美人魚”圖形)是申請人在先使用在紅酒外觀包裝上的瓶貼,并于2016年11月30日已獲得《外觀設計專利證書》,享有在先權利。同時該標識也是申請人在先使用在系列紅酒包裝瓶上的核心識別標識,是被作為商標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冊商標標識,但是因為產品的流通后,被申請人接觸到了該標識,而被其惡意搶先注冊在第33類“紅葡萄酒”等商品上,注冊號為:“32634895”。申請人認為,爭議商標的注冊侵犯了申請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同時也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申請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冊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同時,被申請人不勞而獲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及《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7)項、第(8)項的規定,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對被申請人惡意搶注的爭議商標“圖形”予以無效宣告。
事實與理由:
1、申請人是無可辯駁的在先權利人。美人魚圖形商標經申請人多年使用,在行業內享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和了解,建立了穩定的市場經營秩序,應當給予充分的權益保護。
2、爭議商標“圖形”申請注冊時間晚于申請人創作完成和實際使用美人魚商標的時間,侵犯了申請人在先外觀設計專利權利,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前半句的規定。同時,美人魚圖形是申請人在先使用在紅酒等商品上的商標,被申請人搶注該圖形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后半句的規定,依法應當無效宣告。
3、被申請人搶注“圖形”商標具有主觀欺騙性,容易使相關公眾因對申請人經營美人魚商標品牌的信賴而造成公眾對爭議商標指定服務內容的質量產生誤認,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7)項、第(8)項之規定,依法應對爭議商標無效宣告。
4、被申請人搶注爭議商標,該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冊商標共存市場上,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爭議商標的注冊是被申請人出于惡意競爭而搶注申請人在先獨創使用的未注冊商標,該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七條規定。
5、被申請人明知而搶注爭議商標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應當準予核準注冊。
裁定結果:



總結:在商標監測的過程中,發現相同近似的商標,我們要積極拿起法律的武器,通過異議和無效宣告的程序,來維護自己的在先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