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情況
爭議商標:
類 別:第14類
注 冊 號:第20762877號
指定使用:未加工或半加工貴重金屬,首飾盒,項鏈(首飾),珠寶首飾,手鐲(首飾),裝飾品(首飾),寶石,戒指(首飾),翡翠,表
二、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超出使用需求的搶注他人知名商標,或者與他人知名商標近似的商標,屬于超出使用需求的惡意商標注冊行為,被申請人除了搶注“寶泰”商標外,還搶注包括“達瑪尼”、“梵姿蘭”、“卡地諾”、“周晶生珠寶”、“恒夢祥”、“人民的名義”、“澳洲袋鼠”、“瑪麗夫婦醫院”、“國信南山溫泉度假酒店”、“南醫科大友誼”、“崇文口腔”、“燕郊”、“東聯”、“麗人婦科”、“世貿黃金”、“常山金店”“穌州銀樓”、“盛德金店”、“銀勝金店”、“南郊腫瘤”、“兒研所”等等各種涵蓋了貴金屬經營、醫院經營、酒店經營、電視劇名稱、知名商標品牌等,且諸如“燕郊”、“瑪麗夫婦醫院”、“國信南山溫泉度假酒店”、“南醫科大友誼”、“崇文口腔”、“東聯”、“麗人婦科”、“常山金店”、“穌州銀樓”、“盛德金店”、“銀勝金店”、“南郊腫瘤”這些商標基本都有較強的地域信息,被申請人一個自然人大量的注冊上述商標的行為,顯然已超出實際使用需求,違反了《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商標,也違反了我國《商標法》第四條的規定,超出了使用需求的大量注冊商標,依法應當對其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四條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四、裁定

五、案例解析
本案的核心關鍵為被申請人搶注了大量他人知名品牌,根據以往商標情況,其名下的多件商標均出現被在先權利人維權情況即異議、無效宣告案件。近一年來,雖然商標局建立惡意囤積商標申請人黑名單機制后此種惡意囤積情況有所減少,但仍然有一些投機者搶注他人商標惡意囤積用以獲利。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判決中指出,以欺騙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擾亂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可以認定其屬于我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司法實踐中,囤積商標常常被列入我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范圍。囤積商標一般是指大量申請注冊沒有使用目的的商標,注冊不是為了使用,往往是為了轉讓獲利,這種行為與我國商標法的立法目的不符,而且阻擋了不特定的多數市場主體正常申請注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破壞了商標的注冊秩序。本案申請人通過提交的大量證據包括使用證據以及錄音證據,均可證明被申請人的搶注囤積商標惡意明顯,而我司律師在證據的搜集和分析上精準打擊,從而成功無效該商標。
新修《商標法》中在總則第四條中將“不以使用為目的的商標注冊申請”定義為“惡意商標注冊申請”,而且在總則下的第十九條中進一步規定:“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屬于本法第四條規定情形的(即惡意商標注冊申請),不得接受其委托。”后續的第三十三條也同步修改為:“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即惡意商標注冊申請)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四條規定的(即惡意商標注冊申請),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將代理“惡意商標注冊申請”列為商標代理機構應受行政處罰的行為之一;同時增加一款作為本條第四款規定:“對惡意申請商標注冊的,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對惡意提起商標訴訟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給予處罰。”
國家知識產權局在2019年7月2日公開發布的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7054號建議答復的函中第四項回復:“關于嚴厲打擊囤積商標非法牟利行為:我局高度重視打擊囤積商標行為,積極推進關口前移,在商標審查和異議環節嚴厲打擊囤積商標行為,對缺乏真實使用意圖且明顯超出正常經營活動需要,以牟利為目的大量申請商標的行為,堅決予以制止。2018年,在審查和異議環節累計駁回非正常商標申請約10萬件,其中,針對部分企業不以使用為目的大量申請商標的行為,依法陸續對4萬多件商標注冊申請做出駁回決定,有力遏制囤積商標行為,維護商標注冊秩序,取得良好社會反響。”
由此可見,我國證逐漸在立法、行政、司法等多角度,嚴格打擊惡意囤積商標的搶注炒賣行為。以本案為例,廣大申請人需引以為戒,請勿搶注他人商標惡意囤積,經營自己的品牌更為重要。而一旦商標被惡意搶注也無需擔心,委托專業的代理機構可有效解決品牌被侵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