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對比如下:

申請商標 引證商標
一、評審請求與法律依據
申請人赤峰達億源醫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07月11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達億源DAYIYUAN及圖”商標在第05類上注冊,指定使用在:“維生素制劑,殺真菌劑,貼劑,補藥,醫用生物制劑,膳食纖維,人用藥,礦物質食品補充劑,嬰兒食品,營養補充劑”商品上。2020年04月3日,收到發文編號為TMZC40031293BFBH01號《商標部分駁回通知書》,根據根據《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貴局決定:
一、初步審定在第5類:“殺真菌劑,貼劑,醫用生物制劑,人用藥,嬰兒食品”上使用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公告。
二、駁回在第5類:“維生素制劑,補藥,膳食纖維,礦物質食品補充劑,營養補充劑”上使用該商標的注冊申請,理由如下:
該商標與秀山縣源泉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在類似商品上于2019年07月23日申請在先的第39860342號“邊城工夫”商標近似。
申請人對該駁回決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內,依據《商標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委托北京金信誠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請求貴局依法給予申請商標指定商品正常進行商標公告,核準第40031293號申請商標“達億源DAYIYUAN及圖”在第5類上注冊。
二、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認為,申請商標應當準予核準注冊,主要復審理由如下:
1、申請商標是申請人結合企業名稱打造的獨創圖文組合商標,該商標圖形是對文字部分拼音的演繹,具有較強的品牌獨創性,作為商標注冊使用,應當準予核準注冊。
2、申請商標“達億源DAYIYUAN”與貴局引證第39860342號“邊城工夫”商標的核心識別要素不同,兩商標文字部分的含義、呼叫和字形不同,且商標圖形在構圖、外觀及描繪對象不同,申請商標具備顯著性,并便于識別,與引證商標并不近似。且該引證商標被駁回,在駁回復審中,如果其復審并未通過,則自始不構成申請商標注冊的權利障礙,應當排除。
3、相同情形的商標駁回復審案例舉證,用以佐證申請商標具備可注冊性,懇請貴局按照審查相一致原則,核準申請商標注冊。
4、申請人自遞交商標注冊申請后,嚴格遵循《商標法》規定規范使用申請商標,經積極推廣使用,享有較高的品牌知名度,應準予注冊。
裁定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