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
類 別:第33類
申 請 號:第43877029號
指定使用:燒酒、米酒、烈酒(飲料)、清酒(日本米酒)、黃酒、白酒、果酒、老酒(中國蒸餾烈酒)、白干酒(中國白酒)、白蘭地
評審請求與法律依據
申請人王麗于2020年01月17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鳯玖韻及圖”商標在第33類注冊申請。2020年06月28日,收到貴局發文編號為TMZC43877029BHTZ01《商標駁回通知書》,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貴局決定駁回上述商標注冊申請,理由如下:
該商標與北京京都北草生物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12127488號“鶴之鄉”商標近似。(見第1409/1421期《商標公告》)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委托北京金信誠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懇請貴局依法準予申請商標“鳯玖韻及圖”指定商品在第33類上注冊。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認為,申請商標應當準予注冊,主要復審理由如下:
1、申請商標“鳯玖韻及圖”作為獨創商標,具備顯著性,與貴局引證的與貴局引證的第12127488號“鶴之鄉”商標主要識別部分不同,二者含義、呼叫亦不同,且兩商標結構、外觀不同,申請商標具備商標顯著性,便于識別,與引證商標之間并不近似,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應當準予核準注冊。
2、申請商標已經在公開、有效的使用中,并形成了穩定的市場經營秩序,具備商標顯著性和可識別度,在實際使用中,該商標并沒有與引證商標之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應當準予核準注冊。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對比如下:
申請商標 | 引證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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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兩者的主要識別部分不同,直觀決定了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給人的品牌內容和記憶內容,并不近似;
2、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含義不同,兩者之間本質區別。
3、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呼叫差異巨大,完全不會被聯系在一起,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故不應判定為近似商標。
4、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圖形的構圖、著色以及整體外觀不同,且申請商標的核心識別要素是文字“鳯玖韻”,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差異巨大,不應判為近似商標。
商評委裁定如下:
結語
針對此種組合商標,如僅因為圖形駁回的案例,復審的成功概率是極高的,因為在一件組合商標中,漢字才是消費者的主要識別部分。結合本案,雖然審查員認為商標中的圖形近似,但是漢字區別明顯,最終復審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