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請人永康市益君工貿有限公司認為,被申請人注冊在第16類上的第26124539號“益君”商標,侵犯了申請人在先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9074948號“益君”商標的專用權,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所指情形。“益君”商標具有極強的品牌獨創性,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相同,完全是對引證商標的抄襲、復制,具有搭‘便風車’之嫌疑,違反了我國《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7)項、第(8)項、第三十條以及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懇請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對爭議商標“益君”予以無效宣告。
(爭議商標)

(引證商標)
事實與理由:
1、申請人在先持有已注冊的“益君”商標,同時益君也是申請人企業的商號名稱。申請人對“益君”享有無可辯駁的在先權利。
2、爭議商標“益君”與申請人已注冊商標“益君”相同,指定商品存在密切聯系,構成類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依法應當予以無效宣告。
3、被申請人大量囤積商標資源,搶注、囤積、占有商標資源多達3557枚之多,其大量囤積搶注商標的行為,超出實際使用需求,違反了《商標法》第四條、第十條第一款第(8)項的規定,肯定國家知識產權局維護商標注冊管理秩序的穩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4、爭議商標的注冊侵犯了申請人對“益君”在先商號權利,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前半句的規定,依法應當無效宣告。
5、被申請人囤積商標,搶占他人商標品牌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七條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
6、懇請國家知識產權局有效遏制被申請人的‘傍名牌’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精神,依法從嚴掌握商標授權確權的標準,充分考慮消費者和申請人在先商標權益和利益,對爭議商標依法進行無效宣告。
無效宣告申請中我們提交了證據予以佐證。
裁定結果:
商評委對我司陳述的部分事實及理由予以支持,經查明被申請人在第9、16、27等多個類別的商品上申請注冊了3000多枚商標,被申請人的行為明顯超出了正常的上產經營需要,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因此,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已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所指情形。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分成立。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