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情況
復審商標:
注 冊 號:41823346
類 別:35
指定服務:廣告,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體上展示商品,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商業詢價,進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銷,替他人采購(替其他企業購買商品或服務),對購買定單進行行政處理,會計,尋找贊助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認為,申請商標應當準予核準注冊,主要復審理由如下:
1、申請商標是申請人結合企業名稱打造的獨創圖文組合商標,該商標圖形是對文字部分拼音的演繹,具有較強的品牌獨創性,作為商標注冊使用,應當準予核準注冊。
2、申請商標“翡萃亭”與貴局引證第41669169號“雛巢”商標和第12562566號“貝恩祺”商標的核心識別要素不同,兩商標文字部分的含義、呼叫和字形不同,申請商標具備顯著性,便于識別,與引證商標并不近似。
裁定
案例解析
《商標審查與審理標準》規定:商標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應認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是否屬于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其次應從商標本身的形、音、義和整體表現形式等方面,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并采取整體觀察與比對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斷商標標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同時考慮商標本身顯著性、在先商標知名度及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等因素。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1、2對比如下:
依據《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規定:
商標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應認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是否屬于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其次應從商標本身的形、音、義和整體表現形式等方面,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并采取整體觀察與比對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斷商標標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同時考慮商標本身顯著性、在先商標知名度及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等因素。
通過上述案例,針對部分圖形難以注冊的情況,結合商標整體字音、字形、字義區別性,可有效爭取圖形商標的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