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情況
復審商標:
注 冊 號:40714499
類 別:35
指定商品:計算機網絡上的在線廣告; 廣告; 通過網站提供商業信息; 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 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 人員招收; 商業企業遷移; 在計算機數據庫中更新和維護數據; 會計; 尋找贊助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認為,申請商標“大共享·經濟GREAT SHARING ECONOMY”與引證的“共享”商標及“圖形”商標并不近似。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之間因構成要素不同而整體外觀差異巨大,且文字構成不同,二者含義及呼叫不同,以相關公眾的常識認知能力為判斷標準,二者之間尚可區分,不應判定為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的圖形著色不同,結構布局亦不同,決定了兩商標整體外觀差異明顯,不應判定為近似商標。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三十四條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裁定
案例解析
《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近似,商標圖形的構圖、著色、外觀近似,或者文字和圖形組合的整體排列組合方式和外觀近似,立體商標的三維標志的形狀和外觀近似,顏色商標的顏色或者顏色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
商標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應認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是否屬于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其次應從商標本身的形、音、義和整體表現形式等方面,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并采取整體觀察與比對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斷商標標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本案中,引證商標“
”與申請商標雖圖形元素以圓形為主,但色彩,與圖形構成完全不同,且雙方文字完全不同。根據我國普通大眾消費者一般注意力,通常根據文字識別廠家與產品服務。因此一般消費者不會稱呼XX圖形品牌二是會稱呼“大共享經濟”品牌,由此引證商標圖形與申請商標起到了完全不同的商業服務的標示作用。引證商標一在部分產品上雖被認定為近似商標,但根據我司的實際操作,該引證商標已經被實際撤銷,該商標將不夠成申請人在實際使用的風險障礙。
在此,我司建議廣大申請人,圖形商標注冊疑難度雖高,但經過切實有效的分析排除,仍可獲準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