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
類別: 第30類
申請號: 第42751195號
一、基本案情
申請人高志強于2019年12月02日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貴局”)提交了“強龍風車THESPESIUS WINDMILL 及圖形”商標在第30類上的商標注冊申請。2020年05月18日,申請人收到貴局發文編號為TMZC42751195BHTZ01《商標駁回通知書》,貴局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貴局決定駁回上述商標注冊申請,理由如下:
該商標與汕頭市威雄實業有限公司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3945988號“彩虹村”商標近似。(見第1007/1019期《商標公告》)
該商標與上海郭冉調味食品有限公司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21974103號“圖形”商標近似。(見第1570/1582期《商標公告》)
該商標與貴州沐陽生態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18590909號“沐陽金秋”商標近似。(見第1539/1551期《商標公告》)
申請人對上述駁回決定不服,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在法定期限內,特委托北京金信誠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向貴局申請復審。懇請貴局依法對申請商標指定商品進行商標公告,核準申請商標“強龍風車THESPESIUS WINDMILL 及圖形”指定商品在第30類上注冊。
二、事實與理由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對比如下:
申請人認為,申請商標應當準予注冊,主要復審理由如下:
1、通過對比不難看到:申請商標“強龍風車THESPESIUS WINDMILL 及圖形”與貴局引證的純圖形的引證商標2“圖形”的構成要素不同。申請商標是圖形與中文兩種要素構成商標。而引證商標2是純圖形商標。兩商標主要識別部分、商標含義、呼叫以及圖形著色、構圖差異巨大,申請商標具備可識別度,與引證商標2之間并不近似。
2、舉證相同情形的駁回商標復審評審案例。用以佐證申請商標核心內容明確,應當準予注冊。
3、申請商標已經在公開、有效的使用中,并形成了穩定的市場經營秩序,具備商標顯著性和可識別度,在實際使用中,該商標并沒有與引證商標之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應當準予注冊。
三、裁定結果
復審經過5個多月的審查于2020年11月16日下發復審成功裁定。
四、總結
商標在接到駁回通知后不要慌,尤其以圖文整體進行申請因圖駁回的時候,可以依法繼續走復審程序爭取。復審過程中商標評審委員會結合商標實際使用情況及商標審查本著“音形義”的標準重新嚴格審理此標。當然在復審環節中委托專業代理公司及專業團隊也是重要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