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
類 別:第35類
申 請 號:第41538006號
發文編號:TMZC41538006BHTZ01
基本案情:
申請人河南旗諾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圖形”商標在第35類上注冊申請。2020年05月12日收到發文號為TMZC41538006BHTZ01《商標駁回通知書》,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駁回上述商標的注冊申請,理由如下:
該商標與青島地鐵集團有限公司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20688789號“QDMC”商標近似。(見第1555/1567期《商標公告》)
該商標與玉溪勤農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在類似服務項上已注冊的第20137442號“NQ”商標近似。(見第1548/1560期《商標公告》)
該商標與向遠強在類似服務項上已注冊的第28254489號“NQ”商標近似。(見第1616/1628期《商標公告》)
申請人對該駁回決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內,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委托我司北京金信誠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向中國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請求中國知識產權局依法對申請商標指定服務項初審公告,核準申請商標指定服務項在第35類上注冊。
申請商標“圖形”與三枚引證商標對比如下: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認為,申請商標應當準予核準注冊,主要復審理由如下:
1、申請商標“圖形”是申請人獨創圖形商標,并享有著作權,商標的設計原型是企業字號“旗諾”的拼音“qi,nuo”首字母“Q,N”經藝術化演繹的純圖形商標,作為獨創商標,具備顯著性。與貴局引證的青島地鐵集團有限公司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20688789號“QDMC”商標、第20137442號“NQ”商標以及第28254489號“NQ”商標之間并不近似,二者在構圖、表現效果及整體外觀上存在明顯的區別,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上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故不應判定為近似商標。
2、貴局引證申請在先的第20137442號“NQ”商標以及第28254489號“NQ”商標都是字母NQ為原型的圖形表現風格商標,二者之間未判定為近似商標,可以佐證申請商標具備可注冊性,懇請貴局按照審查相一致原則,按照公平、統一的評審標準,核準申請商標注冊。
3、申請人是一家主要以食品配料生產為核心的食品企業,而引證商標1的注冊人青島地鐵集團有限公司則是以“青島軌道交通工程投資、融資、建設、運營與管理;基礎設施、公共設施項目的工程建設管理、招標及技術服務”為核心業務的工程性企業,與申請人行業不同,二者使用兩商標不存在市場經營方面的沖突,故不應判為近似商標。
4、申請商標作為獨創商標,經使用具備商標顯著性,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在實際使用中沒有產生相關公眾對申請商標和引證商標混淆的情況,申請商標具備顯著性,并便于識別,應當準予核準注冊。
裁定結果: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書中引證的第20688789號“QDMC”商標、第20137442號“NQ”商標、第28254489號“NQ”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的圖形視覺效果、設計創意以及構圖要素等方面有一定區別,在隔離對比的情況下,相關公眾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區分,不構成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