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
類 別:第25類
申 請 號:第42022904號
指定使用:服裝,襪,帽,圍巾,腰帶,鞋,嬰兒全套衣,手套(服裝),內衣,童裝
評審請求及法律依據
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決定駁回上述商標注冊申請,理由如下:
該商標圖形部分與晉江市銘通鞋業有限公司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8773481號“
”商標近似。
該商標圖形部分與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957130號“
”商標近似。
申請人對該商標駁回決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委托北京金信誠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向貴局申請復審。
以下為申請人主要復審理由:
1、申請商標“熙酷爾XIKUER及圖”是申請人獨創圖文組合商標,商標品牌內容明確,具備顯著性,并便于識別,該商標引證的第8773481號“圖形”商標和第957130號“圖形”商標因構成要素不同而決定了兩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不同,申請商標的核心識別文字使之呼叫、含義以及整體外觀效果與純圖形的引證商標之間區別明顯,并不近似。申請商標的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應當準予核準注冊。
2、結合申請人舉證的相同情形的商標駁回復審案例,按照審查相一致原則,應核準申請商標注冊。
3、長期以來,申請人一直嚴格遵循我國《商標法》的規定規范使用申請商標,在實際使用中沒有產生消費者對申請商標和引證商標混淆,且該申請商標經過申請人長期使用,在本行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綜上對比分析,申請人認為,以文字“熙酷爾”為識別核心的圖文組合的申請商標與純圖形的引證商標1、2之間區別開來,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申請商標“熙酷爾XIKUER及圖”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所指情形,依法應當準予核準注冊。
商標評審委員會評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