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異議商標:
申 請 號:第33026091號
類 別:第42類
被申請人名稱:青島天下精點旅行社有限公司
引證商標:
注 冊 號:第15686777號、第25503415號
類 別:第39類
異議人名稱:青島樂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異議人青島樂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在先在第39類上已注冊了第15686777號、第25503415號“土著游”商標,是“土著游”商標在先商標權利人。“土著游”品牌一直在持續使用中,經長期的積極使用在市場上具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依法應當給予保護。
事實與理由
1、異議人是“土著游”商標在第39類上商標專用權利人,該商標持續使用至今,在市場上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響力。
2、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的核心識別部分相同,且指定服務與引證商標指定服務相同,在商標之間高度近似的情形下,使用在聯系密切的服務上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已構成我國《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所指情形。
3、被異議人與異議人在同一地區,其有便利的條件知曉異議人在先使用“土著游”商標,其申請注冊異議人使用了多年的商標品牌,被異議商標的注冊難謂善意,有搶注之嫌疑,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依法應當不予核準注冊。
4、被異議人心存不勞而獲,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土著旅行網”是為了搭引證商標在市場享有知名度的‘便風車’,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七條規定,應不予核準注冊。
5、系列“土著游”商標使用在第39類的服務上與異議人已形成了唯一對應關系,被異議人搶注被異議商標“土著旅行網”,會造成消費者認為被異議商標指定服務是來源于異議人,違反了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7)項、第(8)項規定,應禁止被異議商標注冊。
商評委異議決定書
異議商標與異議人申請的土著游商標,文字構成、含義及整體外觀差異較小,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并存于市場,容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決定異議商標不予注冊。
案件評析
隨著市場的發展,商標打擦邊球的行為越來越多,遇到商標被侵權的情況,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商標,防止商標被泛化,失去顯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