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情況
爭議商標:
注 冊 號:第25616439號
類 別:第14類
指定商品:貴重金屬合金,首飾盒,手鐲(首飾),項鏈(首飾),珠寶首飾,寶石,耳環,翡翠,玉雕首飾,手表
事實與理由
爭議商標
的注冊帶有明顯的主觀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無效宣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第四十四條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裁定
經審理查明: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7年7月31日申請注冊,經審查,在第14類首飾盒等商品上予以初步審定。在初審公告期,爭議商標被案外第三人提起異議,后該異議人撤回異議申請。爭議商標的注冊公告日期為2019年3月28日。
我局認為2019年《商標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實施,本案爭議商標獲準注冊的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本案實體問題適用2013年《商標法》,相關程序問題適用2019年《商標法》。
爭議商標含有“中國”文字,用在指定商品上,易引起相關消費者誤認為被申請人的成立經過國務院的相關部門批準,因而對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的來源、質量等特點產品誤認。故爭議商標的的注冊已違法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中華人民過喝過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案例解析
商標是用以區別不同生產經營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標志,但不是所有的標志都可以作為商標使用。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標志,會誤導消費者,使其在錯誤認識的基礎上進行消費,其利益也就會由此受到損害。
結合本案,“
”商標中帶有“中國”字樣,一般來說是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禁止注冊的,但是因為其通過公司名稱結合LOGO的設計,讓其公司名稱不做審查,從而取巧通過了注冊申請。但是該商標將中國金行與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排版,重點突出了“中國金行”字樣,從而極其容易讓消費者誤認該商品的來源的品級。因此,依照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商標局對該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在實際生活中,大量商家希望借用熱點流量名詞來促進產品的知名度打造從而獲利,或者利用有關漏洞搶注部分容易讓人誤會的名稱,比如景點名稱等,來誤導消費者進行消費。該行為在商標法中明確被禁止,同時在日益嚴格的商標審查制度下,正逐漸有效遏制此種情況。
鑒于此,我司善意提醒大家,商標注冊申請還請慎重,商標不是想注就能注,打擦邊球注冊的行為更是要不得,更多的可能是賠了商標折了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