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商標:
類 別: 第30類
申 請 號: 第36738471號
被申請人名稱:翟永興
引證商標1:
類 別:第30類
申請號:第36367504號
引證商標2:
類 別:第5類
申 請 號:第27810391號
申請人名稱:山東悅翔生物有限公司
申請人山東悅翔生物有限公司在先于第30類上提交了第36367504號、于第5類商品上第27810391號“悅翔”商標注冊申請,取得“悅翔”商標專用權。申請人認為,本案爭議商標“悅翔”的注冊違反我國《商標法》第四條、第十條第一款第(7)項、第(8)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等規定,委托北京金信誠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貴局”)對被申請人惡意搶注在第30類上的第36738471號爭議商標“悅翔”提起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對爭議商標“悅翔”予以無效宣告。
事實與理由:
1、申請人對“悅翔”享有在先商號權和已注冊商標權,同時享有申請在先商標權。悅翔商標品牌事關申請人企業多年的權益,懇請貴局在本案評審中考慮客觀市場實際,維護申請人對“悅翔”品牌的商業權益。
2、爭議商標“悅翔”與申請人申請在先的引證商標“悅翔”核心識別部分相同,指定商品相同或者類似,該爭議商標準予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申請在先原則”的規定,依法應予以無效宣告。
3、爭議商標的注冊申請侵犯了申請人對“悅翔”在先商號權利,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依法應當予以無效宣告。
4、爭議商標“悅翔”與申請人已注冊的第27810391號“悅翔”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該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依法應當予以無效宣告。
5、被申請人注冊“悅翔”商標具有“搭便車”之嫌疑,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7)項、第(8)項的規定,應禁止其注冊。
商評委裁定如下:
總結:
遇到商標侵權,我們要及時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權,給侵權商標提起無效宣告,把侵權商標扼殺在搖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