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異議商標:
注 冊 號:31432922
注冊類別:第32類
被異議人:山東省雪野啤酒有限公司
引證商標:
注 冊 號:4639901
注冊類別:第32類
異議人:常為榮
一、基本案情:
第31432922號“正道將軍 ”商標(以下稱“被異議商標”)由山東省雪野啤酒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異議人)于2018-06-06提出注冊申請,2019-01-06初步審定并公告,核定使用在“啤酒,姜汁啤酒,麥芽啤酒,黑啤酒(烘制麥芽啤酒),姜汁汽水,果汁,水(飲料),礦泉水(飲料)”商品上,常為榮(即本案異議人)對被異議商標提出異議申請。
二、事實及理由
異議人認為:異議人“正道”品牌在啤酒、飲品行業享有較高知名度,與異議人建立了唯一對應關系。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第4639901號“正道”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具有“搭便車”之嫌,明顯帶有主觀欺騙性。被異議商標的注冊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產生不良影響。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等相關規定撤銷被被異議商標。
三、裁定結果:
被被異議商標“正道將軍”指定使用商品為第32類“麥芽啤酒;黑啤酒(烘制麥芽啤酒);姜汁汽水”等。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第4639901號“正道”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2類“啤酒;姜汁淡啤酒;姜汁啤酒”等。被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麥芽啤酒;姜汁啤酒;啤酒;黑啤酒(烘制麥芽啤酒)”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被被異議商標完整包含異議人引證商標文字“正道”,易使消費者將其標示的商品與異議人相聯系,認為二者出自同一主體或主體之間有特定關聯。因此,被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構成使用于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異議人稱被異議人惡意復制、模仿、搶注其引證商標等證據不足。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我局決定:第31432922號“正道將軍”商標在“麥芽啤酒;姜汁啤酒;啤酒;黑啤酒(烘制麥芽啤酒)”商品上不予注冊,在其余商品上準予注冊。
四、本案分析
本案焦點問題主要在于被異議商標“正道將軍”與引證商標“正道”是否構成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1、從字音、字形、字義三方面分析,正道將軍完全包含正道一詞,構成普通認知上的包含近似商標;將軍一詞,舊指軍銜,有正道品牌指揮者的隱含意思表示。
2、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的核準商品上,大部分為啤酒等相同商品,但其與飲料配料等商品根據尼斯分類表所屬不同小組。因此商標局審查員并不認可為類似商品。
3、在本次異議案件中,我司協助客戶提供了大量使用證據以及法院的訴訟證據,在論證商標近似性的前提下,證明了客戶對于正道商標十多年的使用和打造。這論證了正道商標的商業價值。
溫馨貼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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