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
類 別:第30類
申 請 號:第43451658號
發文編號:TMZC43451658BHTZ01
基本案情:
申請人上海謙冠實業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謙冠QIANGUAN及圖”商標在第30類上的商標注冊申請。2020年06月30日,收到發文編號為TMZC43451658BHTZ01《商標駁回通知書》,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駁回上述商標的注冊申請,理由如下:
該商標與深圳市悅渝供應鏈有限公司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34463301號“昕郎”商標近似。(見第1656/1668期《商標公告》)
該商標與廈門臻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21516990號“圖形”商標近似。(見第1572/1584期《商標公告》)
該商標與鄭州黃河人品牌設計有限公司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17700260號“智尊寶THE KING KONG”商標近似。(見第1520/1532期《商標公告》)
申請人對上述駁回決定不服,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特委托我司北京金信誠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駁回復審。懇請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申請商標“謙冠QIANGUAN及圖形”指定商品“咖啡,方便面,糕點,糖,糖果,茶,蜂蜜,餅干,米,巧克力”在第30類上注冊。
以下是申請商標和引證商標的標樣對比:
申請商標 | |
第21516990號引證商標 | |
第34463301號引證商標商標 | |
第17700260號引證商標 | |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認為,申請商標應當準予核準注冊,主要復審理由如下:
1、申請商標“謙冠QIANGUAN及圖”的核心識別文字部分“謙冠”與申請人的字號“謙冠”相一致,具有其注冊的正當性和合理性,也是因品牌發展需求而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準予核準注冊。
2、申請商標“謙冠QIANGUAN及圖”識別核心內容明確,與貴局引證純圖形的第21516990號“圖形”商標因構成要素不同,商標主要識別部分不同,申請商標中的核心識別文字使之在含義、呼叫方面明確,與純圖形的引證商標之間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故不應判為近似商標。
3、申請商標“謙冠”與貴局引證的第34463301號“昕郎”商標、第17700260號“智尊寶THE KING KONG”商標的核心識別文字要素不同,商標含義、呼叫不同,且二者圖形構圖和外觀區別明顯,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4、申請人自遞交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后,嚴格遵循《商標法》規定使用申請商標,在實際使用中沒有產生消費者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混淆情況,且申請商標經申請人長期的經營使用,在行業內已有一定影響,應當準予核準注冊。
裁定結果: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書中引證的第34463301號“昕郎”商標、第21516990號“圖形”商標、第17700260號“智尊寶THE KING KONG”商標,整體尚可區分,未構成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